《剑桥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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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晚清- 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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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年期间,另一个商办的沪杭甬铁路公司的历史与此有惊人的相似之处。①1907年后期,在发动一次大规模的、有时是很激烈的运动以后,浙江地方绅商领袖收回了一家英国公司的筑路权,并且用出售面值五元的股票(认购后五年分期缴清)的办法筹集资本。浙江铁路公司是建造一条横贯长江下游南岸的铁路的两个省办公司之一:它也由于贪污腐化、工程质量差、管理上的争吵和公众支持的日益减少,很快就受到了打击。以进步闻名的士大夫汤寿潜由于他在收回利权运动中一向是直言无隐的领导人,所以在1905年被选为修建沪杭铁路的总办。过去人们抱怨汤寿潜狡猾、固执和骄傲自大,现在则转而赞扬他的提倡立宪运动的斗志,以及他抵抗政府侵犯的能力。
1909年,汤寿潜为了对批评他的人让步,提出辞职。但是这一行动反而为他的党人提供一个展开强有力的挽留运动的机会,来显示他们的力量。在他这样被挽留住以后的下一年,汤寿潜再度突被清帝降旨免职,此事又引起了对私营效率的怀疑,即效率是否只有通过群众所有制才能取得。有政治头脑的股东购买股票是为了抵御西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他们容易抓住新得的股东权利去干涉公司的事务,特别在涉及私营公司和国家之间的事务时更是如此。结果是使受到群众支持的私营企业带上了政治色彩。
1910年汤寿潜被免职一事,驱使为数众多的股东们集会于上海,他们通过决议说,任何人,甚至是皇上,按照法律也不能把一个经过正式手续选出的公司高级职员革职。他们援引北京前几年颁布的公司商律第77条,上面规定,每个公司的董事会享有任免公司职员的权利。整个9月还继续开了几次会,有些集会开成了群众示威活动。宁波的一次集会参加的人达万人以上。该公司以这样的民意支持为奥援,便径直和浙江巡抚增韫及省谘议局打交道。省谘议局认为,任何政府都不能忽视它自己所规定的法律,特别是在清帝鼓励要实行宪政的时候。浙江巡抚增韫最后答应把这个决议正式转呈北京。省谘议局曾以停止它所有的公务相威胁。
但是邮传部在9月24日已作出回答,重申张之洞的标准论点,即铁路涉及国权,因此甚至那些处于商办地位的铁路公司也仍然要与政府保持一种特殊关系。所以每个铁路公司的总办和会办在选出以后,得经邮传部正式任命。邮传部的结论是,铁路公司是“官治公司”,因此免职的命令仍然有效。①
浙江公司股东们的反应是派一个代表团去北京,邮传部侍郎坚持第77款不能适用,因为汤寿潜是在邮传部把公司股东们的意愿上奏以后最后经清帝批准任命的。所以,皇帝也有权把他革职。至少就铁路来说,“商办”实际上与“官督商办”并无不同,因为国家保留了选任高级职员的权力。
对广东和浙江两铁路来说,更加严重的问题是经营管理的作风问题。虽然梁诚和汤寿潜两人的性格非常不同,然而两人都使公司最后陷进了官僚主义的办事陋习之中。梁诚成为浪费和无能的牺牲品,后来窜改公司的帐目为他私人谋利益。汤寿潜支持有关地方绅士利益的事业,使公司与中央政府发生了冲突。关于这两个铁路公司经营不当的情形愈公开,就有更多的人逐渐了解,商办不是一种为了公众福利而必须争取的权利,而是一种使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发财致富或授予他们政治权利的特许证。浙江铁路公司短期内保留过有名无实的商办地位,但是到了1911年仍被国家所接收。这两条铁路没有一条是真正由商人们经营的企业,这个事实反映清末的大工业几乎不可能摆脱和官僚主义的联系而独自发展起来。
私营企业茂新面粉厂
有几个近代企业得以规避了官方的主办和买办的经营。它们由传统商人的财力兴办,因为这些商人已经认识到机器能够被用来谋取更大的利润和提高生产力。此种企业中第一个成功的尝试是茂新面粉厂。①从1901年开始,这个厂即由江苏无锡的两兄弟荣宗敬和荣德生开办。虽然荣家与官方有着某些并不重要的关系,但荣氏兄弟却是非绅非官。他们的父亲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主事,他送长子荣宗敬到铁匠铺当学徒,又送次子荣德生进学堂念书。荣德生愿意学生意;最后兄弟二人都在上海两个钱庄里当了三年学徒。
满师后,荣德生在一个政府衙门里谋得文书的职务,荣宗敬则在一家上海银行继续工作。在1897—1898年期间两兄弟都在上海的时候,其父亲带领两兄弟决定邀约几个朋友开设他们自办的钱庄。钱庄开业以后不久其父即去世,由于本小利微,其他投资者便把股票都卖给了荣氏兄弟。大约在1900年,荣宗敬和荣德生开始对面粉厂发生兴趣。荣德生发现尽管面粉市场越来越兴旺,但因为面粉被视为专给外国人消费的进口货,所以它仍然是免税的。竞争是微乎其微的,全国共只开设了四家面粉厂:天津、芜湖各一家,两家在上海。上海的两家中,有一家是美国人经营的,另一家则为军机大臣孙家鼐的儿子孙多森所有。不过,荣氏兄弟搞近代工业完全是外行,他们不知道需要什么机器,更不知道办整个厂得花多少钱。和他们打交道的面粉厂都不让他们参观工厂。荣家兄弟询问一家进口美国机器的洋行,得知开设一个小型工厂,单购机器一项约需八万两银子。最后他们找到一些英国造发动机,带动四个法国造的石制研磨机。为此他们总共只花了不到两万两。
这笔巨款实非荣氏兄弟所能筹集。幸运的是,荣家的恩主朱仲甫前来过问并给予帮助。朱仲甫刚刚弄丢了一顶不大的乌纱帽,正在找机会进行合适的投资。他和一个朋友一起为这个新公司提供了三万两资本的半数。荣氏两兄弟提供五分之一,合六千两,他们的几个亲戚则出资补足剩下的九千两。
但是他们发现,甚至在工厂开工以前三万两资本总额也是不够的。在1902年,荣氏兄弟实际上把他们钱庄的全部利润一万两都转给了面粉厂,从而使他们自己成了最大的合伙人。1903年他们再增加自己的新股,因为这时他们钱庄的新收益使他们能够买下所有朱仲甫的股份。朱仲甫当时已决定放弃他的股权,因为他准备离开上海另就新官职。接着面粉厂改组。在其他朋友帮助之下,该厂实收资本已增加到五万两。面粉厂的名字由保丰改为茂新。这一切刚安排就绪时,日俄战争爆发了。面粉的需要量大增,茂新面粉厂开始赚钱。
公司成功了,于是决定试用比原来石制研磨机更好的机器。1905年,它廉价购进六台崭新的英国造钢质研磨机。这是一种新型号,因而英国出口商急于要在中国试验其性能。它们证明是一大成功,因为1905年因产品改进,产量增加,茂新面粉厂在那一年的盈利达到六万六千两。这笔利润再加上钱庄赚的钱一起,又被投入了面粉厂。1905年1月11日当茂新面粉厂作为一个私营有限公司成了向中央政府注册的第四个企业的时候,它已经宣布它企图把资本增至六万两。①
荣氏兄弟于是想法扩充业务,到另一近代企业领域中去发展事业。在1906和1907年,他们约集一些亲友在他们的家乡无锡开办一个棉织厂。他们把面粉厂这几年得到的利润投作资本。但是,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棉花市场萎缩不振。面对不稳定的前途,他们迅速把款子抽回面粉厂。于是他们一直等到1915年才进行经营棉纺业的第二次尝试,这一次却获得了成功。与此同时,他们的面粉工厂继续蒸蒸日上。1908年,他们在无锡建立了第二家面粉厂。它在1910年,接着在1914年,都一再扩大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面粉停止进口,荣家的面粉厂和设在上海和汉口的分厂都飞跃发展,直到1914年,每天平均生产面粉八千袋。到1929年,荣氏兄弟控制着大约十二个面粉厂,一天生产十万袋面粉,为中国机器工厂所生产的面粉总产量的六分之一。
荣氏弟兄是第一批转营近代工业获得成功的传统商人,他们几乎没有官方照顾和官方财政支持。他们没有买办的经验,他们的工厂是用他们钱庄中积累的资金,以及用他们面粉厂的盈利进行再投资而开办起来的。
然而它们也不是毫无官僚资源的帮助。首先,朱仲甫的资金在荣氏兄弟经济非常拮据的创办时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朱仲甫的参加很可能使这个新企业的威信和保证得到了必要的提高,这才能够使荣氏弟兄劝说亲友出面投资。
其次,他们在建厂时碰到了官僚的反对。受到官员支持的地方绅士抱怨工厂的烟囱高耸入云,根据风水,它会给当地带来灾祸。虽然现存的材料没有说明这位非高官显宦的朱仲甫在后来的商谈中起过什么作用,但是可以保险地说,他在商定最后的解决办法时一定出了很大的力,从而得以在很少的限制下建立这个面粉厂。第三,荣氏本族略有官僚背景。荣家父亲和弟弟曾一度当过低级官差。他们从什宦中得到的钱大概就是他们先在钱庄、以后在面粉厂的一部分——如果不是大部分——开办资本。我们把这些“官僚影响”加以考虑之后就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茂新面粉厂的成功代表中国传统商人的新发展。但是,茂新的资本很少,仅几万两银子,与拥资二、三百万两的官督或官办的大纺织厂相比就相形见绌了。从当时的政治背景来看,要吸引大量投资或经办一个大型近代企业,如果没有密切的官方合作是不可能的。
唯一真正的例外是这个时期由广东华侨商人在香港建立起来的为数不多的近代大企业。有三个重要的近代企业:先施公司,于1900年由马应彪创办,资本二万五千元;永安公司,于1907年由郭乐、郭泉兄弟创办,资本十五万元;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于1906年由简照南、简玉阶兄弟创办,资本十万元。先施和永安两公司都是百货公司,它们是仿照马应彪和郭氏兄弟在澳大利亚的两爿百货公司开设的,他们最初就靠那些公司赚了钱。简氏家族同日本、越南、泰国、新加坡和东南亚其他地方都有商业联系。因此,他们办企业的精神和方法都得益于传统社会之外的力量。直到1912年,先施公司在广州开设了一个分公司,两年以后又在上海开了第二个分公司。永安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起而效法,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三家公司都变成了重要的私人企业。不过,它们在清朝末年创业的成就是在中国政治力量的范围之外取得的。①
新的行政章程和法规
私营企业应该在国家工业的发展中起一定作用,这个思想引导人们去努力争取政府对私人企业活动的保护。政府在京师新设的各局制定了关于确定商人的身分、组成私营公司、确立专利权利和破产程序等等方面的行政章程和法律。1904年1月21日首先颁布的综合章程有《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一条。以后又颁布了公司登记法(1905年)、破产法(1906年)和专利权法(1906年)。②其中以公司商律最为重要,因为它承认了五大类商、工企业:(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无限合伙企业;(2)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3)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无限公司;(4)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5)独自经营和具有无限责任的商号。1904年设局专门登记这些公司。
结果是引人注目的。在1904—1908年期间,向该局登记的公司约272家,它们的核准资本总额接近一亿两银子。不过这个数字是夸大了的,因为实收到的大概只是核准的资本的半数或不足半数。这些公司也不都是近代企业。这272家公司中有44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的当铺、钱庄、中药铺、或其他批发和零售商店。不过大多数(272家中的153家)都是近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占全部资本积累额中的绝大部分。到1908年,它们事实上的确形成了全部中国现代化的企业。③
清政府也开始制订官方奖励的详尽制度。第一部章程强调工程和技艺。它被采纳作为1898年“百日维新”的一部分内容,可能从未被实行过。1903年颁布的第二部规章是针对投资者和创办人的。但是这些也证明效果不大,因为允许获得个人投资或创办企业奖励的最低数目是五十万元。对这样一笔大数目,很少人出得起。同时,任何拥有社会威望而首先能够筹集这样一笔数目的人,只能获得“第五等议员”的身分,这显然是降低身分的事。不过在1906和1907年之间,全面的奖励制度终于建立了起来。它把奖励分为三类:第一,奖给高超技艺的手艺人和有所发明的技工;第二,奖给工业提倡者,而要求他们筹集资本的数目却大大降低了;第三,奖给投资者,包括对真正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授予终身贵族的地位。
受到奖励的实际人数一直是很小的。正如《东方杂志》所指出的,中国的企业家们并不需要荣爵虚衔,而需要政府真正和有效的保护措施。①由于爵衔两者仍然能捐买到手,事实上许多商人也都捐到了手,所以这些奖励不能使人产生敬仰之感。比这更坏的是,所需的数目仍然太高。一个人要成为三等男爵,必须投资一千万元。所以没有人被授予终身贵族是不足为奇的。但是,虽说这整个奖励制度未著成效,但仍然表明中央政府对新工业的态度是积极的,表明政府愿意采用洋办法,即给予官方承认来鼓励商人。
① 例如参看埃尔文的《1905—1914年的上海行政》,罗兹的《1895—1911年的广州商会》,以及琼斯的《上海的宁波帮和金融势力》:这三篇文章都载在埃尔文等编:《两个世界中间的中国城市》。 
② 另一个有着同样动机并且在同时进行的大得人心的运动是要从外国公司手里收回开矿的权利,见李恩涵:《晚清的收回矿权运动》。 
① 香港《华字日报》, 1906年1月9日、15日;《华南晨报》, 1906年1月12日、 15日、18日。关于官员、绅士和商人之间的这些戏剧性冲突只有粗略的文献记载,例如,收集在宓汝成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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