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逼人的、长驱直入的而且阻挡不住的灾祸。因为这个民族的伦理正如一般古代民族的伦理一样,就在于把伦理当作伦理的本性,作为现存的共同体,并没有取得在个别意识中的个人确信这一形式,而只是采取确信直接的绝对这一形式。这就是通行有效的、现存的法律,并没有经过检验和考究;这种伦理就是至高无上的东西,而这种伦理意识也是自身满足的。但是道德意识要问:这也是真正的法律吗?固然,这也是国家的法律,它和诺神的意志同样有效;因此它是共同的命运,它具有着一个存在物的形式,大家都承认它是如此的。那从一切具有存在物形式的东西中折回到自身的意识,要求对这种法律也要从真理来设定和理解,——也就是说,要求法律之中也必须有自觉的意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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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们看到雅典人民正处在这个折回自身的过程中;作为存在物的现存法律,已经开始受到怀疑了,被认为正当的事情,已经开始动摇了,——已经开始出现超出一切存在和权威的最高的自由了。
这个向自身的折回,是希腊精神的高度发展,因为它不再是这些伦理所笼罩的一种存在,而是对这些伦理的一种生动的意识,这种意识虽然具有着同样的内容,但却是在自身中自由活动的精神了;——这一种文化,我们看到斯巴达人是从来没有达到的。伦理等于一种对于伦理或上帝的自由的自我感,一种对于伦理的愉快的享受,——这是最生动活泼的伦理。这种自我感就直接是精神;意识和存在是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地位的。存在的,就是意识,两者之中,其一的力量并不超过其他。法律的权威对于意识并不是一种枷锁,全部实在对于意识也不是一种妨碍,意识是确信它自己的。
但是这个折回现在是到了抛弃这种内容的飞跃关头了,它要把自己建立为没有这种内容的抽象意识,以及与法律相对立的存在。从这种意识与存在的平衡中,意识本身以独立的姿态走出来了,分离的关键在于独立的理解;因为意识在这个统一之中,在对于自己的独立性的理解之中,已经不再直接承认那要求人遵守的东西,它必须使自己在这种东西前面合法化,也就是说,它要在这种东西里面理解到它自己。因此这个折回就是使个别从普遍中孤立出来;这就是犯罪,这就是牺牲国家以利自己,——(我或者是享有永恒的幸福,或者是受罪。哲学上所谓“永恒”可以在时间里实现了:通过真正的实质的人而实现)。
国家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存在于共同体的连续性中的,这个共同体乃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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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苏格拉底善的原则17
与个别的个人不相分离的精神,因此个别的意识除了法律之外不知道有别的内容和本质。图居第德说,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人人都以为他不赞成的那一方面是没有前途的。伦理曾经动摇了,因为已经有了一种看法,认为人自己创造出自己的特殊准则;而几个人应当关心自己,关心自己的伦理,——这也就是说,个人变成道德的人了。没有了公共的伦理,道德就立刻出现了。
我们现在看见苏格拉底就是带着这种感情出现的,他认为在这个时代人人都应当关心他自己的伦理。因此他通过对自己的意识和反思来关心他的伦理,——普遍的精神既然在实际生活中消失了,他就在自己的意识中去寻求它;因此他帮助别人关心自己的伦理,因为他唤醒别人的伦理意识,使人意识到在自己的思想中便拥有善和真,亦即拥有产生道德行为和认识真理的潜在力。
我们不再是直接拥有这些东西,像随处都有水一样;而是像在某些地带的一只船上,必须自己预备水。直接的东西不再有效准了,它必须对思想说明它存在的理由。我们是从全体来了解苏格拉底的特点和他的哲学方法的;我们也是从全体来了解他的命运的。
意识的这种复归于自身,所采取的表现方式——在柏拉图那里是很详细的——是:人是不能学习任何东西的,也不能学习美德,——这并不是因为美德不属于科学。苏格拉底指出,这是因为善不是从外面来的;善是不能教的,而是包含在精神的本性之中的。总之,人不能被动地接受一个从外面给予的东西,就像一块蜡接受一种形式那样;一切都存在于人的精神之内,人只是好像在学习一切。诚然一切都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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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开始的,但是这不过是开始;实际上外面的东西只是使精神发展的一种推动力。一切对人有价值的东西,永恒的东西,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都包含在人本身之内,都要从人本身中发展出来;学习的意思,在这里只是获得对于外在的某种确定的东西的知识。
外在的东西诚然是由经验而来的,但是其中的共相却属于思维,——不过并不属于那主观的坏的思维,而乃是属于真正的有普遍性的思维。在主观与客观的对立中,共相乃是既主观而又客观的东西。主观只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客观相对于主观说也同样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共相则是两者的统一。根据苏格拉底的原则,凡是精神不提供证明的东西,对于人就没有效准,就不是真理。人之所以自由,就在于他无求于外;这就是精神的主观性。正如圣经中所说的“我肉中的肉,骨中的骨”一样,我以之为真理、为正当的东西,就是我精神中的精神。精神从自身中汲取出来的东西,对精神有效准的东西,必须是从作为共相的精神中,从作为共相而活动的精神中来的,而不是从精神的欲望、兴趣、爱好、任性、目的、偏好等等中来的。这些东西诚然也是内在的、“由自然种植在我们之中的”东西,但是只是以自然的方式为我们所固有,因为它是属于特殊的;比它更高的东西是真正的思维、概念、理性的东西。苏格拉底把思想的普遍、真实的成分和偶然、特殊的成分对立起来。苏格拉底唤醒了这个真正的良知,因为他并不只是宣布: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且宣布:作为思维者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以后我们在柏拉图那里将看到一个说法,认为人只是回忆到那似乎是为他所接受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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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苏格拉底善的原则37
现在问题是:什么是善?苏格拉底没有采纳从自然方面。。。。
对善所下的定义;善,作为本身的目的的东西,也是自然哲。。
学的原则。苏格拉底主要是从人的行为方面,或从世界的总的最终目的方面,来理解善的。善的规定,在苏格拉底的自然哲学观点之下,乃是特殊事物中的特性,乃是经验科学中的范畴。苏格拉底蔑视其他一切哲理科学,认为它们卑不足道;他常常说,这些都是空洞的知识,与人的目的无关;人只应当认识什么是善,只应当寻求对人有益的东西,——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而这在苏格拉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种〔把善当作至高无上的〕宗教,他认为不仅是人们指导思想时必须根据的基本的东西,而且是唯一的东西。苏格拉底把自然方面的许多规定都排除在善之外;在他那里,即使就人的各个具体行为方面说,善仍然还是空泛不确定的,那最高的规定性(那规定者)
,乃是我们一般所谓主观性。
如果我们说,善是应当加以规定的,这意义首先在于:第一,善只是普遍的最高准则——(通过这种简单的普遍性,善本身便陷于与实在性的存在相对立,换句话说,这样的善是缺乏个别性、能动性的)——;但是其次,善也不应当是惰性的,不应当是只是思想,而应当作为特定的东西、现实的东西出现,作为有实效的东西出现。善只有通过主观性,通过人的能动性,才能是这样一种东西。说善是一个特定的东西,进一步的意思是说,善是一个现实的东西,——也就是说,善是与主观性、与个人相结合的;也就是说,个人是善的,个人知道什么是善,——这种状态我们就称之为道德。
人应当知道公正,并且以公正的意识来作公正的事;这就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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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这就与伦理分开来了,伦理是无意识地作公正的事的。
伦理的(诚实的)人就是这样的,他并不事先考虑到什么是善的,善就是他的品格,是固着在他身上的;而一旦意识到了善,便产生了选择:我究竟是愿意要善呢,或是不愿。这种道德的意识是很容易变成有危险性的,它使个人由对自己的模糊认识中产生一种骄傲自满,这是从个人意识到这种选择而来的:我是主人,是善的选择者;这里面就包含着:我知道我是一个诚实的人——卓越的人。我是通过我的意志而决定行善的,这样,我便获得了对于我的优越性的意识;这种虚骄是与道德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苏格拉底那里,还没有进到这种善与作为选择者的主体对立起来的地步,问题还在善的定义上面,讨论的还是主观性与善的结合,主观性就是作决定的个人,能够进行选择、把自己与内在的普遍原则结合起来的人。
这中间又包含着两个方面:对于善的认识;以。。。。。。
及主体是善的,善就是他的品格,他的习性(。。。。habitus)
,——主体是善的,这一点古人曾称之为美德。
我们从这一点就可以理解到下面引述的亚里士多德①对苏格拉底的美德的定义、原则所作的批评。他说:“苏格拉底关于美德的话说得比普罗泰戈拉好,但是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他把美德当成一种知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全部知识都与一种理由相结合,而理由只是存在于思维之中;因此他是把一切美德都放在识见(知识)里面。因此我们看到他抛
①“大伦理学”
,第一卷,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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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苏格拉底善的原则57
弃了心灵的非逻辑的——感性的——①方面,亦即欲望和习惯,“而这也是属于美德的。欲望在这里不是情欲,而是心情的倾向、意愿。
这是一个很好的批评。我们看见,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的美德的定义感到不足的,乃是主观现实性的方面,亦即今天所谓心:“善基本上只是一个识见的东西;”因此知识是美德中的唯一要素。美德是按照普遍的目的来规定的,不是按照特殊的目的;但是美德并非只是这个识见,这个意识。
要使识见到的善和真成为美德,还需要人、心、心情与它合而为一,——这个环节我们可以称之为存在,也可以一般地称之为现实化的环节;这个存在的方面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非逻辑的方面。
如果善具有这种作为一般实在性的实在性,则善作为一般的存在就是礼俗,或作为个别意识的实在性,——就是欲望:因为欲望正是主观个别意志的一种特性。
可以说,识见是缺乏实体性或物质的。在美德的定义中,正好遗漏了我们看见在现实中消失了的那个东西,亦即一个民族的现实的精神,意识就是从这个精神回到自身的;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个定义只是识见的主观的东西,它没有作为礼俗的实在性,这个实在性对于个别的人就是欲望。普遍的善对于个别的人说来,就是驱使个人的普遍的欲望的。也正因为我们习惯于把善、美德、实践理性等等放在一个方面,因为另一个与道德相对立的方面,在我们看来就是一种同样抽象的感性、偏向、欲望,——这便被认为恶。但是要使那个
①的确是非逻辑的,以后对于柏拉图也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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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善也取得实在性,是必须由个别的意识来实行的;实行正是属于这种个别性。如果不怕误解,我们可以把个别意识称为兴趣,对于个别说来,普遍就是它的兴趣。欲望(爱、野心、追求名誉)是普遍的东西,它不是在识见中,而是在行为中,它是普遍的东西,因为它是自身实现的。——不过,清除我们文化中的全部被歪曲的观念和对立,这不是我们现在要作的事。
亚里士多德①又说:“苏格拉底在一个方面是研究得完全正确的,但是另一方却不正确。说美德就是知识,这是不对的,但是说美德不能没有识见(不能没有知识)
,他这句话里却有道理;“——目的的概念是属于思维的。
“他把美德当作逻各斯;可是我们说,美德是与逻各斯相联的。”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规定;一方面,普遍概念始于思维;但另一方面,人的作为品格的美德必具有心、心情等等。这两个方面,(一)
普遍概念,(二)实行的个体性,实在的精神,是在我们道德生活中必然要出现的。后者在苏格拉底那里采取着独特的形式,前者我们要详细加以考察。
乙、普遍概念本身具有积极的方面和消极的方面。伦理。。。。。。
的实在性在人民精神中发生了动摇,这一点是苏格拉底意识到了的;他站得这样高,正是因为他意识到了这个事实,他反映了他的时代。他在这种意识里把伦理提高到识见;但是这样做也正是进而意识到礼俗、礼法的确定性、直接性已经发生了动摇,——概念的威力扬弃了礼法的直接的存在和效
①“尼可马克伦理学”
,第六卷,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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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苏格拉底善的原则77
准,扬弃了自在的礼法的神圣性。当识见以积极的方式把那有法律效用的东西认作法律时(积极的〔按即有权威的〕东西要依赖法律才能存在)
,这个法律的有效性却是通过消极的方式才得到承认的,并且不再具有绝对不可动摇的形式了(它还不是柏拉图式的共和国)。因此当它的绝对不可动摇性被概念打破之后,那具有对无知无识的人有效准的形式的通行法律,便没有真理性了,因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