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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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4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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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贽在德宗元年间《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奏议中指出:“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从陆贽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安史之乱后的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必然的联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

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即以户口增减为考察各州刺史政绩的依据。这样,增减户口就成为各道观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问题,结果就出现了各道、各州之间争夺民户的竞争。例如:贞元年间有些“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在元和年间,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这都说明两税法后地方长吏不仅招引浮寄客户,甚至倾诱邻境的土户,以增加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

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

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

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

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

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公平,便利,确定,经济”,至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体现的财税预算思想也具有独创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唐以后的封建社会经济演变,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总之,两税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两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度稳固的基础。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

“我欲废除丁税。”

这句话出自天下任何人口中,无疑都只能是一句笑话,但出现在此时的李曜口中,那就不是笑话,而是惊雷。

何知浅先是错愕,继而大喜:“丁税若可废除,右相遂成万家生佛,高功大德,万世无量!”

黄崇嘏本来还颇有看戏般的惬意,此刻也是脸色一变:“丁税若废,虽是善政,然则中枢宁不缺钱?”

王宗范本已被李曜的博学震得失魂落魄,此时也猛然一惊,忽然想起一件事,惊道:“难道右相治下,工税、商税已经足抵丁税之数了?”

李曜看了他们的反应,哈哈大笑:“丁税之废,某筹划数载,备下方案没有十套,也有八套。你等自然不知,某为何对丁税这般痛恨……其实非但丁税,实际上与丁税类似的盐税,也在本相意欲废除之列。”

盐税一出口,几乎直接将三人惊得下巴脱臼!大唐盐税之重,在李曜主政之前,约占朝廷岁入六成!若废丁税盐税,朝廷以后就全指望大唐钱庄借钱度日了吗?

黄崇嘏倒抽一口冷气,试探着问:“右相这是要行税制变法之举?”

李曜点头,沉声道:“苛政猛于虎!税制不改,天下永无宁日。尤其如今战乱频仍已久,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再不清理、变更,百姓如何生存?本相既为宰辅,当记汉时曲逆献侯'无风注:指陈平。'之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而今国困民疲,若再行苛政,如竭泽而渔,岂得长治久安?实非圣王之道。我宰辅天下,论宗旨者,为民执政;论手段者,减税去役。”

何知浅心悦诚服,诚心赞道:“右相胸怀,知浅今日始知,千年之役,一朝敢废!某虽无德无才,然右相若有驱策,敢不应命?”

黄崇嘏心中也是一阵激荡,恨不得也表个态度,忽然想道:“所谓观其言、查其行,李右相这话说得诚然极好,但他究竟是否这般去做,还须去关中看了才知。”当下便只是再赞几句,并未如何知浅那般,恨不得掏心掏肺。

倒是王宗范长叹一声:“右相所言,若无虚拖之意,蜀国之败,恐怕只在数年之间。”说罢一脸怅然。

李曜笑了笑,却没对这句略微涉及作战的话置评半句。倒是王宗范自己顿了顿,又问道:“只是某实在想不明白,中枢若不收丁税,则将两税法置于何地?”

其实丁税这个称呼,在后世更习惯于称呼为“人头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就课税对象而言,有对人税、对田税、对物税等等。人头税,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其中既包括对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人丁税)和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对儿童、老人、病残之人的课税),也包括对男人的课税和对女人的课税;既包括对人所征课的货币税(如口赋、算赋、人丁钱捐之属),又包括对人征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对人的直接课税(即直接以人口为计税对象的税收),又包括对人的间接课税(如盐税,虽不直接征之于人,但人离开盐就无法生存,从这种意义上说,盐税实际上是变相的人头税。而当国家将盐、茶、酒按人口摊派时,则此时的盐、茶、酒税就更成为变相的人头税了,这也是李曜刚才提出废除丁税的同时也要废除盐税的原因。)等等。

中国历史上的人头税起源于何时?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记载,似乎是见诸于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书。周书。牧誓》中有“役”的记载:“弗迓克奔,以役西土。”意即不要遏止他们投奔(到我们的队伍中来),以便帮助我们(进攻商朝)。不过这里的“役”有帮助之意,还不能说是“人头税”。

《诗经》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这里所说的“役”却是实实在在的徭役。

《周礼》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即宅地不树桑麻者要课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织、游手好闲的人要按夫、家征税。“夫征”应指丁夫之税,“家征”应指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这里的“夫、家之征”则无疑属于“人头税”范畴。

据《周礼·地官·司徒》“均人”载,城郭地区20岁、身高须达7尺,至60岁,鄙野地区年15岁、身高须达6尺,至65岁的夫男,均属征调对象。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时间,据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这里“公旬”应理解为“平均一年”,就是说一年均征役,丰年3日,中年2日,“无年”(没有貯备的年份)1日,凶札之年不征役。

由此观之,“役”字的出现,当在殷商时期,但那时的“役”是否具有完全意义的“人头税”,还难以断定,或许既有“帮助”之义,也有“徭役”之意。无论如何,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包括税与役),至迟应该出现在西周时期,或可追溯到殷商时期。

到了春秋时期,关于人头税的记载便史不绝书了,这就是方才何知浅说“千年之役”的意思。如管子说:“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也。”晋于是乎作州兵,这里所说的“兵”就是指兵役。《国语》载:“无夺民时,则百姓富。”“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此处的“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就是指免除三年的兵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里的赋则是指人头税,同时实行了口赋制度,史载: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即口赋。孟子更提出了著名的“三征”理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等等。这里所说的“无夺民时”是指不要在农忙季节征发百姓的徭役,等等不胜枚举。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措施之一就是即按成年人征税,就会使(人口统计)脱离实际情况。又载:齐王问“吾欲籍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意思是对人征税就会使人隐瞒人口数量。

殷、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人头税内容尚属简约,只有成年男子的丁夫之税和徭役,且比较轻简。秦汉之际,人头税的内容逐渐繁杂且日益加重。秦承袭了商鞅变法时的“口赋”制度,汉代的人头税既有对儿童征收的口赋、献费,又有对成人征收的算赋、户赋等货币税,还有包括正卒、戍卒、更卒在内的徭役和徭役的代徭金——更赋(亦属货币税)。三国曹操实行租调制以后,这种直接对人的人头货币税被废除了,但是徭役仍然存在,而且增加了“调”。

“调”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头分摊,以实物(或帛、或布、或绵、或绢等)缴纳的一种军事征发,这种“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实物人头税。“调”与徭役并行的制度,经两晋、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征收单位进行了一些调整,如曹操规定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北魏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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