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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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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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廷寄的用词模棱两可,明发上谕的调子则相当严厉,我们对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看待?从弘历的朱批中可以看出,由刑求而得到的口供使他感到愤怒和尴尬。但他仍然通过廷寄的秘密渠道坚持要各省保持警惕,并在廷寄和明发上谕中都强调,尽管“正犯”无一落网,却确实存在。这就表明,这不过是一种挽回面子的说法。弘历的心态在他对富尼汉一个奏折极不寻常的批语中最清楚地表现出来。山东巡抚用被告的话气回答11月3日的廷寄。他说,他督饬文武,实心侦缉而“不遗余力”,虽未获有首恶正犯,但山东省自8月中旬以后“亦不闻复有被割发辫之事”。弘历朱批遭:闻。东省办理虽有过当之处,不怪汝者。以既命严缉又罪过当,则外吏将何适从。然栽赃刑求足非正道。①弘历又警告富尼汉说,他不可因求公正而“稍懈”。然而,朝廷既已露出了懊悔的口风,行省官僚们对这种大气候自然特别敏感。弘历知道,要维持朝廷的尊严,就只能坚持阴谋确实存在,并对清剿不力的官员予以惩罚。但另一方面,做为一种妥协,他也不能不对那些溢刑无辜以求假供的官员进行弹劫。
  与官僚机器算总帐
  迄今为止,朝廷并未承认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脚的。恰恰相反,它始终坚持首恶正犯确实存在,而他们的逍遥法外则是由于各省的失职。现在已是惩罚失职官员的时候了。弘历指出,“江浙督抚养病遗患”,应由吏部“从严议处,以正纲纪”。这是他对官员们掩盖案情的报复。因玩忽职守而被罚的有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彰宝、安徽巡抚冯钤、浙江巡抚熊学鹏、前江苏巡抚明德(时为云南巡抚)和山西巡抚苏尔德。一批州县官员也因年初释放了叫魂嫌犯而遭革职。作为一种平衡和妥协,一些低级官员也由于对无辜嫌犯溢刑逼供而遭到弹劫。不少杰出官员(尤其是低级官员)的宦海前程因此毁于一旦。比如,徐州知州邵大业以善于治水著称,他的治水工程便当地百姓在他任内的七年中免受洪涝。为了对他在卖唱乞丐案中负有的责任予以惩罚,他被贬到一个边远的军职,不几年便死于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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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朱批奏折》,第860卷12号,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五日。考虑到弘历早先就因为得到的供词不可靠而怀疑有“刑求”迹象存在,这里的话并非仅仅是一种虚伪。[WWW。WΓ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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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整个叫魂案件的关键角色是山东巡抚富尼汉正是他的奏折及所附的供词使整个叫魂案持续炒作了三个月。日复一日,当军机大臣们在承德和北京重审叫魂案犯时,也看着那些肢体残败的囚犯从山东省衙被移送过来。但富尼汉却始终坚持他审讯人犯时没有用刑,这一说法大大加强了那些供词的可信度。军机大臣们问道,那么,对那些囚犯迄今未愈的遍体鳞伤又该作何解释呢?和尚通果纵然不死也将落个终身残废。如果他们是在州县衙门受的刑,富尼汉在审问他们时会对他们的伤残视而不见吗?他们因此请旨令富尼汉对此做出明白解释。 ①富尼汉回答说,当他初次看到乞丐蔡廷章和靳贯子时,发现他们虽曾受刑,但“尚能行走”。他并未对他们用刑,只是细加审问,他们就供出了首犯和同党的姓名。至于残废了的通果,则是在他寄出“未用刑”的奏折之后才提解到省府。富尼汉然后谦卑地提醒弘历,正是皇上本人8月5日的谕旨要他“尽法质讯,与其疏纵,无宁认真”。既然有这样的旨谕,“承审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据实具奏,何必代为讳饰?”对这个近乎张狂的回答,弘历在朱批中轻蔑地驳斥“此奏更属文怖”,井下令将富尼搜交由吏部议处。考虑到山东巡抚给官僚系统制造的麻烦及给朝廷带来的羞辱,吏部对他的惩罚是相当温和的。他的过错当然不在于对囚犯用刑(对此弘历已经表达了某种同情与理解),而在于他在这一问题上对皇帝撒谎。富尼汉被贬为山西布政使(朱批:“革职留任”),但这对他或许是一种开释,因为弘历井未将他交由刑部论罪——而他的前任准泰巡抚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过错时便曾受过那样的处罚。考虑到叫魂案爆发以来所发生的一切,富尼汉所受到的惩罚只不过是在手腕上被轻轻责打一下而已。毫无疑问,这也是对弘历本人所犯错误的开释。②☆★☆★☆★☆★①《上谕档》,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年12月31日)。富尼汉直到审讯结束两个月后才被传唤去做解释。为了叙事的清晰,我把这些事件同10月份的审讯放在一起。
  ②与此相似的一个案件是伪稿案。在该案中,当时的山东巡抚准泰也因匿报物证而犯了“诳奏”罪。《宫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弘历的谕旨“尽法质讯”见《清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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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结
  一旦弘历明确表示要停止清剿,军机处承审官员们就知道可以了结这些令人难堪的案子了。嫌犯的释放迅速而干脆。首先获释的是在胥口镇几遭刑残的和尚们和苏州的那几个乞丐。
  10月8日,傅恒维持了吴县知县的原判:净庄及其同伴均系“老实本分僧人”,应立即予以释放。渔夫张子法在庙里无端盘诘僧人,又将他们追逐到街上,应对所有的麻烦负责。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张的所作所为是企图勒索(像肖山县役蔡瑞之所为),军机大臣们仍认为仅仅对他罚以杖责是不够的。除被责令赔偿和尚们损失的行李和钱财外,张子法还将被枷示两个月,以儆效尤日李三和唐华等参与抢劫和尚船只的无赖,则参照“不应为,重”的禁律,每人杖责八十。
  至于苏州那三个最初涉案的乞丐,只有陈汉如还活着(张玉成已庾死狱中,丘永年后来也病死了)。在这桩案子上,军机处官员们也维持了县官的原先的判决。十岁男孩顾正男的口供罗织了乞丐们的割辫罪,他和其父一起被传唤到承德。现在他供认说,“当日营官令其指认,原只称服色近似”那个拉扯他发辫的人,却“并不能辨别面貌”。这样的证言当时便未能说服县官,现在也不足以让傅恒信服。
  傅恒奏道:乞丐陈汉如“并非割辫匪犯无疑,应即令原解员役带回(苏州)保释”。
  弘历朱批道:“行如所奏。”苏州案件也就此了结。
  我们应该还记得,石匠吴东明和肖山的和尚们在9月初重新被捕,并遵照朝廷的旨令解往长城以北的承德行官。这趟旅行历时一个多月。当他们于10月1日初抵达承德时,弘历立刻任命了一个由军机处官员组成的审判法庭,由傅恒负责。所有案犯——包括已坦白提供了伪证的衙役蔡瑞——都重新受审,蔡瑞并被过堂受刑。为慎重起见,审判官员们问道:浙江承审各官是否欲隐瞒真正的割辫案件,因而嘱令蔡瑞“承认捏陷”,以使军机处官员相信整个案件只不过是一桩诬陷案?
  蔡瑞已知大限临头,便台乎情理地反驳说:“我如今已知命且不保,现在又受严刑,岂肯贪图将来的好处舍了现在性命。”军机处承审官员们觉得他的话在理。他们判处他绞监候,待秋后处决。
  11月19日,军机处法庭维持了浙江省庭的判决:和尚们是被县役蔡瑞诬陷,他们的口供是重刑逼供的产物。经过仔细比验,那些所谓偷割的辫尖长短颜色质地均皆如一(“若果偷割两人辫尖,断不能如此相似,其为编造无疑”)。大学士傅恒还留心查看了巨成和其他和尚的举止形状,发现他们“并无妖异狡恶之处”。和尚们被遣返原籍释放。
  然而,军机处承审官员仍须弄清石匠吴东明本年春天在德清叫魂案中的作用。正当他们开始对此着手调查时,从浙江传来了一些关于春天那些怪诞事件的新情报,为廓清叫魂恐惧的起因提供了新的线索。
  坐落在丝绸之乡德清的慈相寺里住着几个贫穷潦倒的和尚。该寺“香火冷落”,很少有信徒来烧香或做法事,因此施舍也很少。在县城附近的健圆山有一座香火鼎盛的观音殿,当地居民们更喜欢上这个寺庙烧香拜佛。1768年初春,妒忌和私欲使慈相寺的穷和尚们萌生了不道德的念头。和尚们有一个徐姓的俗人朋友,颇有智巧,他认为时下人们对叫魂的恐惧可以善加利用。和尚们只须散布谣言,说有石匠在观音殿附近“作法埋丧”,进香者若去该寺非但难得庇佑,反会遭到毒害。
  故事的材料是现成的。在山脚下的县城根,石匠吴东明和他的一班工匠们正在修筑水门。像往常一样,吴石匠是通过与一伙外县来的石匠竞争而赢得这个工程的。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难道就不会用妖术来暗害自己的对手吗?当地的习俗相信,只要在对手经过的路上“作法埋丧”,就能置对手于死地。其方法很简单,只要埋下一只杀死的公鸡就足以成事。徐某建议道,和尚们只需散布谣言,说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巳在通往观音殿的路上“作法埋丧”。于是,一个“略通诗字”的和尚写下了大意如下的招贴:健圆山“为吾邑进香之地”,闻前月中“有石匠埋丧于山,经过之人遭其毒害”。慈相寺“素称清净佛门”,能助人“趋吉避害”。徐某在车县四处散布了这个谣言,为自己惹下的麻烦得到了五百文铜钱的酬谢。
  有了案头的这个故事,军机处的承审官员们便讯问吴石匠,他是否知道有关与他竞争失利的石匠阴谋用妖术伤害他的谣传。这是又一次诬陷,又一个以不光彩的妖术伤害对手的图谋,看上去很像是春天杭州地区叫魂大恐慌爆发的起因。但是,本分实在的是石匠并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细节:昊石匠:去年,海宁县石匠郑无巨、毛天成来德清包揽建造城桥。因价钱谈不托,回去了。
  承审官员:你是否闻说“埋丧”之谣言?
  吴石匠:今年我们并未见过郑、毛,也未听说他们对我们有何怨恨。
  是否就是这个事件煽起了民间对于石匠叫魂的恐惧?军机大臣们不能作出确定的回答。但慈相寺事件证实了他们的一种怀疑:所谓的“叫魂”妖术只是产生于无知又滋长于忌恨的一个幽灵。这不过是奸刁之徒利用民间恐惧逞其私欲的又一个例子。无论如何,吴石匠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他和巨成及其他和尚、乞丐计兆美、农夫沈士怠等人一起被遣回乡里释放。至此,本书故事中最初出现的那些角色——慨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害者——终于都如释重负地退出了历史的记录。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几个不同版本的故事:一个讲的是流传于普通百姓中的妖术恐惧,一个说到了皇帝如何逐渐确信妖术其实是谋反的烟幕,还有一个述及到对妖术不置可否的官僚们所面临的困境——他们力图应付来自上下两方面的压力,却无法使任何一方满意。这些故事相互重叠,几个文本写在历史的同一页上。在这些故事背后,还有着另外一个最难解读的故事,那就是:包括妖术恐慌在内的种种地方性事件是如何变成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的。
  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妖术所扮演的是某种我称之为“政治罪”
  的角色。所谓政治罪,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谋反,如宗教异端、文字诽谤或公开的造反。“因为政治罪所危及到的是王朝制度的基础,所以它与无所不在的腐败不同,后者所影响的只不过是这个制度的效率而已。但如果情况确实是如此,为什么官僚们对这种政治罪却并不像君主那样感到忧心呢?不管怎么说,这个制度也是他们的制度。如同我们在中国的例子中已看到的那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能从官僚君主制的核心中去寻找。妖术危机的档案向我们揭示了为什么政治罪是君主的而不是官僚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之间的关系。
  官僚君主制中的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
  对中华帝国后期政治制度的研究产生了两种大异其趣的学术研究传统:一种着眼于行政官僚制的结构、人事和价值,另一种则注重于帝国的机制,特别是帝国通讯制度的发展。结果,我们对官僚体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有了更为复杂的认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君主是帝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一个既远离这一制度又权力无限的专制者。但是,我对于我们是否了解专制权力和官僚常规是如何在同一体制内长期互动的,仍然存有怀疑。 ①我们仍然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消长排斥的:其中一种权力的增长膨胀意味着另一种权力的萎缩削弱。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的社会分析一直倾向于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专制君主屈从于官僚。但我相信,在中国的制度下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并不一定扦格不人,而很可能有和平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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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在分析这样一个完整的“制度”时(如果这一制度确实存在的话),我们必须避免过分强调以下几点而把君主专制中的专断因素给推理掉了:(1)认为所谓的“专断”不过是君主的常规活动,而君主本人不过是规章制度或传统价值的一个工具;(2)认为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的顾问班子的操纵,而他们为他提供的独立行动的空同非常有限;(3)认为君主和官僚是同一个社会制度的产物,因而他们之间任何表面的冲突都是一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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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韦伯对中国政治体制的著名研究中。他实际上回避了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之间如何互动的问题。相反,他把中国的君主制度刻画为一种不完全的中央集权,其运作规则是不成文的。
  由于贷料上的局限,韦伯对于专制权力和法典化常规(codifiedroutine)的认识受到了妨碍。在韦伯对中国官僚制度的分析中,皇帝只是一个晦暗不明的影子。在“中人之君”治下,权力并不是“中央集权”的。然而,韦伯大概相信,由于中国的官僚制度并不是一个专业化的制度,它在面对一个并非“中人之君”的君主时,就可能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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