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球弧
在比赛场地内,以距每个角旗杆1米(1码)为半径画一个四分之一圆。
球门
球门必须放置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
它们由两根距角旗杆等距离的垂直的柱子和连接其顶部的水平的横梁组成。
两根柱子之间的距离是7。32米(8码),从横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离是2。44米(8英尺)。
两根球门柱和横梁具有不超过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宽度与厚度。球门线与球门柱和横梁的宽度是相同的。球门网可以系在球门及球门后面的地上,并要适当地撑起以不影响守门员。
球门柱和横梁必须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门必须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这个要求才可使用移动球门。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如果横梁移位或折断,应停止比赛直至修好复位。如果不可能修复,则中止比赛。不允许用绳子替代横梁。如果横梁可以修复,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的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决议二
球门柱及横梁必须用木材、金属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或椭圆形,并不得对队员构成危害。
·决议三
从球队进入比赛场地至上半场结束离场,下半场重新进入比赛场地至比赛结束,任何商业广告,不管是实物的还是图文的,都不允许出现在比赛场地和场地设备上(包括球门网和球门网内的地面)。特别是在球门、球门网、角旗杆或角旗上不得有广告出现,也不得安装任何附属设备(如摄像机、麦克风等)。
·决议四
在比赛场地外的地面技术区域内和距边线1米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广告出现。
另外,在球门线和球门网之间的区域内也不允许有广告出现。
·决议五
如同决议三所述,在比赛期间,国际足球联合会、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联盟、俱乐部或其他团体的代表性标志或图案的复制品,不管是实物的还是图文的,都禁止出现在比赛场地和场地设备上(包括球门网和球门网内的地面)。
·决议六
在比赛场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码)且垂直于球门线处做一个标记,以保证在踢角球时守方队员能遵守规定的距离。
第二章 球
质量和测量
球
·圆形;
·用皮革或其他适当的材料制成;
·圆周不长于70厘米(28英寸)、不短于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多于450克(16英两)、不少于410克(14英两);
·压力在海平面上等于0。6~1。1个大气压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坏球的更换
如果球在比赛过程中破裂或损坏;
·停止比赛;
·用更换的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球在开球、球门球、角球、任意球、罚球点球或掷界外球等成死球时破裂或损坏:
·按照相应的规定重新开始比赛。
在比赛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球。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只有符合规则 第二章 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在国际足联和洲际联合会主办的比赛中,所使用的球必须带有下列三种标志之一:
第一种,正式的“国际足联批准”标志;
第二种,正式的“国际足联监制”标志;
第三种,经证明的“国际比赛球标准”。
在球上印有这些标志就表明该球已被正式检测,并符合各个级别所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球的最低技术要求已在规则 第二章 中说明。这些与各个级别有关的特殊要求必须得到国际足球理事会的同意。相关的检测机构也要得到国际足联的同意。各国足协的比赛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种标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赛用球必须符合规则 第二章 的要求。
·决议二
在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和国家协会主办的比赛中,除了比赛及比赛组织者的标志和制造商的商标外,不允许在球上出现任何商业广告。竞赛规程可限制此类标志的尺寸和数量。
第三章 队员人数
队员
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
正式比赛
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
其他比赛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换人数上达成协议;
·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所有的比赛
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替补程序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
·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
·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并规定:
·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
·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
违规/判罚
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停止比赛;
·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令其离开比赛场地;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继续比赛;
·有关队员将在比赛成死球时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有关队员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队员在开球前被罚令出场,只可从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换。
凡被提名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在比赛开始后,均不得替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按照规则 第三章 所述条件,一个队所剩的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国家协会决定。然而理事会认为,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将不能继续比赛。
·决议二
一名球队官员可以在比赛时向队员进行战术指导,给予指导后必须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队官员必须处于指定的技术区域内,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四章 队员装备
安全性
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
基本装备
队员必需的基本装备是:
·运动上衣;
·短裤——如穿紧身内裤,必须与短裤的主色同一颜色;
·护袜;
·护腿板;
·足球鞋。
护腿板
·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
·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或其他类似材料);
·提供适当程度的保护。
守门员
·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违规/判罚
对于任何违反此规则的:
·比赛不需要停止;
·裁判员指出上场队员的装备有问题后,该队员应离开比赛场地去调整装备;
·除非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应在比赛停止成死球时离开比赛场地;
·离开比赛场地调整装备的队员在未得到裁判员许可前不得重新进场;
·裁判员在允许队员回场前需检查队员装备;
·队员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时方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队员因违反以上规则而离开比赛场地,在未得到裁判员同意即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时,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第五章 裁判员
裁判员的权力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 第二章 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 第四章 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由于,或者可能由于他根据竞赛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可以包括:
·裁判员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围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
·决定比赛中所用的设备及其固定情况,包括球门立柱、横梁、角旗杆和比赛用球;
·由于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决定是否停止比赛允许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要求或坚持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装备;
·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官员、安全官员、摄影记者或其他新闻宣传的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
·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决议二
在锦标赛或联赛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员,其作用和职责必须要与国际足球理事会认可同意的规定相一致。
·决议三
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员
职责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助理裁判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当球的整体越出比赛场地时;
·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可以判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时;
·当要求替换队员时;
·当发生裁判员视线外的不正当行为或任何其他事件时;
·无论何时,当犯规发生时助理裁判员比裁判员更接近于犯规地点(特别是这种犯规情况发生在罚球区内);
·当踢球点球时,在球被踢之前守门员是否向前移动,以及球踢出后是否进门。
协助
助理裁判员还应依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可以进入场地协助裁判员控制好9。15米的距离。
助理裁判员如有过分干预或不合适的表现时,裁判员可解除其职责并将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官员
·第四官员由竞赛规程指派,同时在其他三名比赛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担任执法工作时上场替补。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应由第四官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员,还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担任裁判员,而第四官员担任助理裁判员。
·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应告知裁判员。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他必须向裁判员指正被误给警告的队员或已经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队员而并未将其罚令出场,以及发生在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视野以外的暴力行为。不过,裁判员持有对比赛相关事实作出决定的权力。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向有关负责机构提交有关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没有看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故报告。第四官员必须对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报告提出建议。
·他有权将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知裁判员。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全力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第八章 比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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