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远的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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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的救世主- 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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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里,法庭调查阶段正在进行——
   原告代理人蒋汉臣律师正在发言:“被告以违反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为手段获得产品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以伪造商品产地的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产品的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那么延续到市场的也必然是不正当竞争。被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乐圣旗舰套件为主要组件的格律诗音箱,势必会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以为乐圣公司的产品暴利,以至产生反感和排斥,致使乐圣将不再是最受发烧友信赖的品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造成乐圣公司生产销售系统全面陷入瘫痪,严重损害了乐圣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必须依法承担侵害责任。”
   接着,蒋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
   蒋律师出示的证据里除了音箱生产厂家、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技术检测部门分别出具的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和一份由乐圣公司计算的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更重要的证据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证据,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还有一张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光盘。
   蒋律师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当庭播放了农民生产过程录像,然后发言道:“为了说明事实真相,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与本案无关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诗公司和王庙村生产基地的总策划人丁元英。我们钦佩丁先生与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善举,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这种生产方式没有土地、厂房的投资,没有安全保护、环境污染和各种社会保险的成本,没有休假,没有福利,没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这种所谓的扶贫就是让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惜牺牲家园和健康而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格律诗公司得以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本钱,无异于奴隶式的剥削、榨取,这种成本对于法制与文明的工业化生产根本没有可比性。”
   法庭现场是两台摄像机同时拍摄,镜头不断地转换、变化。林雨峰一边专注地看着蒋律师发言,一边更加专注地观察记者和旁听群众的表情反应。蒋律师的发言情绪激愤、措辞严厉,列举了有关法律依据,阐明了原告主张。当蒋律师提到“总策划人丁元英”的时候,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根据法庭调查顺序,下面将由被告方格律诗公司的当事人阐述观点。
   肖亚文毕竟是警官大学刑侦系毕业而又有一些社会阅历的女人,心理素质稳定。她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应诉提纲镇定地发言道:“审判长,各位法官,刚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经过,我就不再重复了。在此,我向法庭陈述如下几点意见:一、凡是商业竞争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对本公司合法竞争的排他性不做辩解。二、原告诉称我方伪造商品产地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如果从王庙村订购箱体就算商品产地,那么乐圣旗舰套件占格律诗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产地就可以标识深圳吗?没有法律根据。三、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是由哪个人口头认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商务互动关系。”接着,肖亚文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喇叭、箱体、接线柱、标牌、包装箱等音箱组件进货发票
   北京格律诗音箱成本明细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
   古城王庙村与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箱体的订购合同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个体工商户证词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成本核算表、生产成本原始记录
   …………
   原告和被告双方经过法庭陈述和出示证据之后,法庭调查的焦点很快明晰了。诉讼双方都清楚,事实不一定胜于雄辩,事实得益于雄辩。法院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追求与实际之间本身就存在距离,法院通过证据最终认定的是法律真实。
   审判长说:“原告之所以诉称被告伪造商品产地及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隶属关系,其证据作用是为了证明被告在产品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现在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二、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双方就这两个焦点问题提出证据和辩论意见。”
   肖亚文说:“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准许我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准许。”
   于是,王庙村个体工商户四个证人进入法庭证人席,这四个人分别是:记录1996年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的王庙村小学教师赵丽静、王庙村基督教教会包装场王曼、王庙村板材加工场李铁军、王庙村漆面加工场吴志明。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面,或许由于紧张,或许是法庭的空调在这么多人的屋子里已经不足以达到制冷降温的效果,他们的脸上都浸出了细小的汗珠。
   电视台趁法庭对证人进行身份确认和证人义务、法律责任提示的例行程序空档,不失时机地插播一段商业广告。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取代了王庙村6个证人的画面,广告一个接着一个,好像没完没了似的。林雨峰也趁电视插播广告之际喝了一口饮料,点上一支烟,身体靠到沙发上稍事放松。
   广告之后画面切换到法庭,来自古城王庙村的四个证人逐一当庭作证——
   第一个作证的是王庙村小学教师赵丽静,她说:“我是教师,对村里的生产情况不是太了解,我只证明1996年那份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的记录是我亲手写的,当时他们在会上说什么我就记什么,后来每个开会的人都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字。”
   蒋律师问:“为什么要做这个会议记录?”
   赵丽静回答:“我不知道,可能丁哥的意思是留个凭证,证明大家当时都同意了他提的那个干法,避免以后有人埋怨,事后埋怨这种事在农村不稀罕。”
   第二个作证的是王庙村板材加工场李铁军,他说:“欧阳找俺几个来北京当证人,让俺告诉法院俺和格律诗公司是啥关系,俺想来想去也不知道该咋说。你要说没关系吧,那公司借给俺钱买设备,买生产材料;你要说有关系吧,俺就没有跟公司搭过边儿,公司只跟包装户签合同,包装户才跟俺签合同,俺只和打磨户签合同。俺从包装户接订单和订金,自己买板子下料,再卖给打磨户,打磨户把腻子打磨好了就卖给漆面加工户,漆面加工户抛光好了就卖给包装户,就是一道工序一道工序卖下去,全都是现金交易。”
   李铁军的证言像一段绕口令,让许多人听着都忍不住笑了。
   第三个作证的是王庙村基督教教会包装场王曼,这是一个20多岁的姑娘,也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信徒,她先在胸前划了一下十字,这才说:“我向主起誓,我说的都是实话。王庙村的包装户就是基督教会,要说公司跟包装户有啥关系,除了公司借给包装户收购产品的资金之外,就是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关系,教会基本上都是妇女,挣个包装费。”
   蒋律师问:“什么产品?产品和包装上有没有你们的生产标识?价格是谁定的?”
   王曼回答:“最开始没啥价格,干完以后一核算就有价格了,时间一长价格就越来越清楚了。产品不一定,有机柜板子,有音箱的空箱子,合同订啥俺就做啥。商标没有,咱这又不是成型的东西,都是按合同做的半成品零件。其实说白了,就是公司帮助王庙村的农民建了一个生产体系,公司要想把钱收回来,就必须得给农户订单。农户也知道这个道理,你把
   价格抬上去了,公司的产品卖不出去,农户也挣不到钱。“
   蒋律师冷不丁问道:“公司给你们开多少工资?”
   王曼被这个莫名其妙的问题问得愣了一下,纳闷地回答:“没人给开工资,农户挣的都是利润的钱,干不好的有时候还赔钱。”
   肖亚文立刻向审判长说:“抗议!原告律师是在诱导证人。”
   审判长说:“抗议有效,请原告代理律师注意。”
   蒋律师马上歉意地说:“我收回刚才的问题。”
   第四个作证的是王庙村漆面加工场吴志明,他说:“他们几个把该说的都说了,我也不知道该说啥了,再说也还是那些,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凭良心说俺王庙村的农民都不想让公司输官司,再咋说人家公司也是扶贫,公司垮了俺就没订单,俺还欠着一屁股债可咋办哪,俺也不想坑了公司,人总得有点良心吧?”
   蒋律师问:“公司不管你们,谁来控制成本、质量?谁来监督劳动效率?”
   吴志明说:“监督啥,那不是给人打工,那是自己的生意,你想偷懒、想浪费随便,一道一道工序都是连本带利的现金交易,出了问题你卖不出去就算窝手里了,一赔就是连本带利的赔,关别人啥事?谁也不会去做这冤大头。”
   蒋律师说:“你们知不知道,你们的那种生产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你们很苦,包括你们的孩子和老人,你们有权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合理的劳动报酬,你们不是谁的奴隶。”
   吴志明一听就来气了,说:“你这人咋说话呢,农民种地算不算生产?农村哪家的孩子不到地里干活儿?我咋从来没见有人管过,那就不是使用童工了?都别说那好听的,俺村是贫困县里的贫困村,能有个活儿干就不错了。城里咋啦?到城里就能跟城里人一样了?还不是照样干最脏最苦的活儿,到头来连工钱都不给,还不如俺现在这样呢。俺就信丁哥说的那句话,别把自己太当人了,吃人家吃不了的苦,受人家受不了的罪,做人家做不到的成本和质量。除了这,再说啥都是假的。”
   蒋律师问:“你们是只接受格律诗公司的订单还是其它订单都接受?如果乐圣公司或其它公司也向你们订购箱体,你们能接受吗?”
   吴志明说:“那俺巴不得呢!只要是俺能做的,俺都接,越多越好。丁哥从一开始就跟俺说这个道理,俺也是为了将来能多接活儿这才拼命的,要不然图啥?”
   蒋律师早在开庭前就已经把格律诗公司的证据研究得精透,此时明知向证人问不出什么结果,但是还得这样问,不能放过一丝一毫的机会。
   证人作证之后退席,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问:“诉讼双方除了现有的证据,还有没有新的举证?”
   蒋律师说:“我有问题需要向原告当事人欧阳雪提问。”
   审判长说:“准许。”
   蒋律师说:“我在向欧阳小姐提问之前先向法庭读两段1996年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先把一个基本事实确定下来。”
   这两段记录是:
   第一段记录:欧阳雪发言:我参加这事就三个原因:一是大伙儿请大哥操持这事,我相信大哥;二是这事有扶贫的性质,是积德的事;三是我出的那些钱是我能赔得起的数。我出一百万,但是有个条件,公司的大事咱们可以商量,但日常管理我做不了,一是不懂,二是没时间。如果大家同意我这个条件,我就算上一个。
   第二段记录:丁元英发言:从现在起,格律诗预备公司就存在了。我向公司谈两个硬指标,一是明年3月注册公司、申请音箱专利,二是明年6月要发到欧洲十套顶尖级工艺的音箱和配套的机柜、音箱脚架。这两个硬指标不存在争取、尽量这些弹性词,而是必须。围绕着这两个硬指标你们该准备专利资料的准备资料,该向农户下订单的下订单。农户这边有三个硬指标,明年3月必须注册个体工商户,明年4月必须完成发往欧洲的产品。明年6月必须得有批量的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为此,农户添置设备传授技术该干什么干什么。马上要入冬了,这个冬天是不要命的冬天。
   蒋律师提问道:“欧阳小姐,格律诗公司在你加入之前的酝酿阶段就已经确定了扶贫的性质,包括已经确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用你的话来表达就是大哥操持这事。你作为格律诗公司51%股份的控股股东,一不懂技术,二不懂管理,三没有时间。我请问,你后来是通过什么方式履行董事长的职责?丁元英在会议上说,我向公司谈两个硬指标,这两个硬指标不存在争取、尽量这些弹性词,而是必须。他还说,农户这边有三个硬指标,农户必须如何如何。显然,丁元英不是在和谁协商,是在下达命令。我再请问,股东和农户有没有可能违抗丁元英的命令?公司和农户在丁元英的手里是不是一盘棋?”
   欧阳雪答道:“第一个问题,公司有大事我会找大哥帮我拿个主意,就是丁元英。第二个问题,股东和农户不可能违抗命令,因为是他们请大哥帮忙的,是他们给了丁元英命令的权力,包括我。你请人家帮忙就要听人家的,不然就别请。我感觉,公司和农户在丁元英手里是一盘棋,他既得考虑农户的前途也得考虑公司的前途。农户如果只是打工的就没有长远前途,也就没有做一番事业靠市场生存的积极性。公司的产品如果完全被农户控制,公司就不安全,公司必须得保持一种靠市场也能订购配件的选择。所以,丁元英让农户和公司既从
   产权上独立又在市场上联系,不然只会越扶越贫,还得把公司搭进去。“
   蒋律师说:“刚才农户说到城里干活连工钱都不给,还不如这样。我们不否认社会上有这种现象,但这并不表示因为彼更违法而使此就合法。客观存在与法律允许是两个概念,社会上违法犯罪每天都在发生,不等于因为存在就可以允许存在。由于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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