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祸害。专家认为,大陆黑社会的兴起,是毛泽东时代后中共控制力削弱的产物,同时更是不公正的财富分配、贫富惊人分化的社会后果。主要原因是最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大陆产生了滋养黑社会的土壤。不光是一个黑社会,还有许多坏事都是最近二十多年卷土重来的,比如嫖娼、吸毒、赌博、走私等等。中国封建帮会的影响和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也为中国黑社会犯罪提供了样板。中国黑社会猖獗的客观原因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失业待业人口大增,社会控制失衡,迫于生计加入黑帮;主观上是党政官员腐败,警匪勾结,造成扫黑障碍。警匪勾结、官匪勾结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黑社会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庞大关系网和保护伞,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他们向政治领域渗透,培植黑帮势力,千方百计渗入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贿赂国家党政干部。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长期存在,其背后一定存在“保护伞”。
政府官员和黑社会的勾结不只是保护与被保护那么简单。部分基层政权组织自身软弱涣散,行政不力,于是动用黑帮成员介入收费、征粮、拆迁等棘手的行政事务,替代正常的行政执法;时间一长,不仅黑社会组织做大,更可怕的是,一些应该由基层政权掌握的社会管理职能为黑社会组织所取代。一旦政府丧失了社会功能,黑势力就会自动从反面弥补,成了社会需要的“好东西”,成为“正常”机制的一部分,相应的这个社会就不正常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一进一退,在政府权力退出的过程中,个人和政府之间却留下很大的空白。转型时期的这种制度失衡,使得黑社会这样的犯罪组织形态得以存在,并以其拥有的暴力控制公众,赤裸裸地谋取经济、政治利益。
权力庇护和暴力手段的畸形结合,将彻底践踏法律的尊严。
如果仅仅是黑道,尚可指望官方出面制裁,普通黑社会受到合法政府的制衡和打击,最多只能与合法政权共享对公众的控制权,不能一手遮天。可怕的是,黑道势力与政治、权力结合,合法政权一旦黑社会化,民众就无可逃遁,只能听凭宰割。目前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中国的黑道势力正在向政治核心领域渗透,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扩张,他们的“工作”范围从走私、贩毒等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向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领域进行广泛而深层次的介入。
一种公开的罪恶如果只是个别现象,也许可以归因于工作的疏漏,但如果蔓延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则毫无疑问是根源于制度的弊端。黑社会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个地区横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地的权力层出了问题。
黑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是用自己的一套秩序来取代现有的秩序,甚至使整个国家都“黑社会化”。黑社会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它拥有多少暴力——再多的暴力也无法于国家力量相抗衡,而在于腐蚀国家权力部门的能力和黑社会的社会认可度。当整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系统都处于腐败不堪的状态时,人们的诉求总是得不到来自政治体系的支持,反而这个体系变成了压制民众、违反正义原则的工具。但此时,人们对正义的需求仍然存在,于是黑社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如《教父》中描写的那样。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要避免黑社会最终演变为“社会黑”,就必须意识到,国家不仅要和黑社会争夺政府官员,更要和黑社会争夺“人心”。当政府腐败,社会不公、道德功能退化时,人们宁可选择黑社会而不是选择政府来维持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悲剧。
高级白领与黑势力结合,是中国新出现的一种倾向,其潜在的危害比一般黑势力更大。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这样的“白领黑势力”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
黑帮可怕,黑金更可怕,收受黑金的黑官尤其可怕;黑社会可怕,社会黑更可怕,丧失了司法公平的社会之黑尤其可怕。
黑势力与部分官员相互勾结的动机和目的——红黑之间没有共同的理想,只有共同的利益。
商人重利不失商人的本色。其所追求,不过是博弈论的两个基本理性原则:其一为最大最小原则,指的是博弈者所采取的策略能使自己获得的最小收益最大化;另一个则是均衡原则,追求博弈各方保持相互的均衡。
黑恶势力近几年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红黑勾结愈演愈烈,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黑帮首要分子的政治地位也越来越高,出现了“红顶黑老大”。有的黑帮还干预党政干部人事任免。
从官方的表述看,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明确表示中国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而是承认存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原因何在?
一是从犯罪问题的角度看。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当前中国的所谓黑社会只不过是极为恶劣的暴力刑事犯罪。
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之所以不称为黑社会,是因为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消灭了黑社会;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如果承认黑社会组织重新出现,这就从一个方面否定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黑恶犯罪从一个正常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敏感的政治问题,对此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三是从司法的角度看。黑社会是个社会学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在量刑处罚,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没有可操作性。
四是从国际的角度看。我国的黑恶势力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一直都是以意大利黑手党等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为标准比较衡量的。但是从当今看,国际上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都已经进一步发展,单以黑社会定义已经过时,国际社会已经将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归结为“黑社会恐怖组织”。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一些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难以安置,缺乏管理,形成社会治安的高危主体。与此同时,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之外,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中国当代“游民”一族。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的基础和成员的主要来源。
这些社会最底层群体的共同特点是:离财富及权力最远、贫困、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缺乏谋生技能。因此,这个阶层的成员一般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对现实强烈不满。由于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的排斥,犯罪便成为这些人对上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方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黑恶势力坐大与社会管理的种种漏洞有密切的联系。
一是:社会治理的结构缺陷为黑恶势力留下了生存空间。
二是:畸形社会需求导致了犯罪市场的产生。由于某些非法社会需求的增长,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成本不断加大,这些加速了犯罪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最终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
三是:在涉黑犯罪中的干部用人制度。有的黑恶势力头目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给打黑平添了压力。
四是:打击犯罪不力,有的政法机关甚至纵容犯罪。黑恶势力的市场在哪里?每打掉一个黑恶势力,就有可能楸出一批腐败官员。腐败现象与黑恶势力勾结互动,在黑恶势力操纵、雇佣腐败官员,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腐败官员也同时操纵、雇佣黑恶势力,以达到自己经济或者政治上的目的。
腐败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腐败提供“动力源泉”。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四大标准中,就有具备保护伞这一条。
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扫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因为每打掉一伙黑恶势力,就极有可能揪出一批腐败官员,这在历次扫黑实践中,几成定律。
老百姓说,地痞流氓不可怕,政治流氓最可怕。而当政治流氓与地痞流氓结合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怕了。
官匪勾结令人痛恨,警匪勾结则令人深感恐惧。“警匪联手”助长了黑势力的嚣张气焰,让黑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这无疑是黑势力猖獗肆虐的主要原因。
黑社会团伙象个三角形。三角形的底线是黑社会团伙,左边的斜线是暴力在商海中获得资本,右边的斜线是在政治上的保护伞,一根底线靠着两根斜线支撑,向上发展到顶端,就成为一股可以左右商场和官场的可怕的黑社会势力。
16。15 关于雇凶杀人问题
雇凶杀人是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方式。大陆官场雇凶杀人事件越来越多,呈蔓延趋势,这些官员遇到不合心意之事,雇佣杀手,以黑社会方式解决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大陆官场中的一个“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仅仅表现在争权夺利、铲除异己上,也有用在解决家庭问题上的。
大陆官场行为黑社会化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般性的社会底层犯罪即西方学者所称的“蓝领犯罪”尚不足惧,而上层社会犯罪即“白领犯罪”危害性更大。官员阶层本应是最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的群体,居然也频频发生雇凶杀人这种反社会特征的恶性犯罪行为,确实发人深省。
“官杀”血案虽然只是一些极端事件,但也有产生的必然因素:大陆官位的“含金量”极大,权力可以带来极其丰厚的回报,因此,追逐者往往不择手段地剪除异己。从某追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成了一些官员为谋取金钱和名利而铤而走险的原动力。
另一种现实是,官员任用机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品行恶劣者有隙可乘,混迹官场。而有权决定官员命运与前途的,仍是位高权重的上级官员。干部体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滋长了上下级官员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以至唯上媚上成为百行不怠、屡试不爽的“潜规则”,部分官员依照交易原则,知恩图报,施恩必报。
怎么根治大陆官场肌体中的这一恶变现象?一是应该淡化“官念”,重建“官德”,取消为官者的某些特权,让那些把做官当成发财享乐之道的人绝了这种念头;二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措施,让那些顽劣之人无法混迹于官场;三是完善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劣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官员,进行严厉查处。
反腐败没有真空地带,没有中共党内党外之分;只要掌握一定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到位,腐败行为都可能发生。对于党外高官,也应该加强监督。
据报道,温州的乐清市从2000年到现在,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杀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老板和官员解决纠纷的“常规办法”。这种“雇凶杀人”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而要“解决”的矛盾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那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根本的原因是解决矛盾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异”。在那些雇凶杀人频繁发生的地方,在解决矛盾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游戏规则”并不是纸面上的法律、法规,而是力量对比。最后胜出的,往往并不是和法律站在一起的一方,而是力量或者说势力更为强大的一方。只有在“说强就是谁对”的逻辑下,“雇凶杀人”才能够恶性发展成一种“常规办法”。这也符合学者吴思提出的“元规则”,即“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那么,“说强就是谁对”又为什么能够成为实际起作用的“潜规则”呢?关键在于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中,从精英到平民的各个阶层,都还有为数不少的人没有养成敬畏法律的习惯。一旦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权力和财富(财富也是一种权力)的力量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有些事情表面上看起来是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的,但真正决定结局的,仍然是各种力量的搏弈。“雇凶杀人”不过是这一逻辑发展到极致的一种表现罢了。
“谁强就是谁对”的游戏规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荒谬性。它表明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完全进入现代社会。
在中国,历来是权比法大。
官员杀人与政治生命
没有必要也实在没有精力列举近几年听过的官员杀人案件。一个官员,既然到了要雇凶杀人,乃至在“亲自视察”、“亲自吃饭”之外还要“亲自举起屠刀”的境地,肯定有其情非得已之处。被官员动用杀人手段而除之的,既有情妇、二奶、正妻,这一类与官员的关系可以算是“私人关系”;也有同事、上司、下属,这一类人与官员的关系是工作关系;还有举报人被官员杀害的案例。
也许,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情非得已”的因素都是各不相同的,二奶缠着要正娶啊,正妻发狠要告发啊,上司挡道不能提拔啊,下属不服手中又捏了把柄啊,可以说,这些因素没有一个是威胁到了生命安全的,但这些并不要命的因素又足以让官员杀心顿起。显然,这些杀人的官员所要捍卫的是自己生命之外而又可以与生命相当的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是“政治生命”。
这些官员“政治生命”的价值,超过了他人的生命,以致一旦受到威胁,就要让他人付出生命。他们一定要继续在政治舞台上表演和不断升迁的位置,以致为此而不惜杀人。固然,这些人都被认定为犯罪,但在我看来,他们为权力而使出的手段,与王朝时代的人们经常会被“犯上作乱”而杀头,是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不同的只在于王朝中的人们因影响他人政治生命而掉脑袋,乃是遭受到了“王法”,而这些官员的杀人是个人行为。但从中仍然可以使人看到,在权力可以搞定一切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