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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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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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香港对这两个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的区别。香港在面对一个事情的时候,态度是什么?是能够从前到后持续跟进,而且不断改进,目的呢?就是要让老百姓满意。一旦有什么安全事件,监察部门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披露,而且后续工作一定会跟进,直到彻底解决问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对老百姓负责。再看看我们内地,三鹿奶粉事件过去后,根本就没有人再理了,可能对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再出了什么事,无非就是再重新杀个人,重新撤掉两个官员而已。


三、媒体的底线:谁来捍卫我们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政府,还有媒体。媒体报道的底线是什么?如果媒体报道有瑕疵,它们要不要承担责任?美国法院曾经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中确定了一个“真实恶意”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如果公职官员或者公众人物要告媒体诽谤的话,就必须证明媒体要么“明知故犯”,要么“严重失职”。也就是说,要么媒体明明知道内容是虚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体对报道的内容有疑问,但却没有去核实真相。
我们再仔细回顾一下这个《纽约时报》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座里程碑,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当时一个民权组织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请倾听他们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只不过部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结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诉,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确立了刚才我说到的—“真实恶意”原则。就是说,作为公共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线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确实恶意”就是说要么非常清楚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就知道广告内容为假,但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已经怀疑了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不作为,不去核实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点你都做不到,那么媒体就是受保护的。后来这一原则不仅适用干公职人员,还适用于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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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样会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国上下,普遍认同这个原则,那就是对于公众事务,应该多多地辩论,这种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的、很有活力的,是一种广泛而公开的辩论,而且还可以对政府和公职官员进行抨击,哪怕你的言词有多激烈、语调有多尖刻,甚至让政府和官员感到很不爽,这都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的话,情况就不是这样了。我们的法律对媒体的保护根本不够。我先讲两个法院判决正确的例子,2006年的时候,有一个叫文清的,当时是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她告重庆商报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胜诉了。你看我们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法院认为,重庆商报社未能证明其在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一文时,向此前网上撰写文清处理交通事故的作者进行了核实,也不能提供与报道对象文清进行核实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认定重庆商报社未尽审查义务,报道缺乏事实依据,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我们不能说这个判决不对,因为它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读过新闻学的学生都知道,媒体对某一事件报道之前,对消息的真实性,是需要至少找两个以上的资料来源相互印证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就是“真实恶意”。
第二个例子是《体坛周报》曾经报道说,传闻某国脚涉嫌赌球。这篇文章又被《东方体育日报》引用,它们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为题进行了报道。范志毅就此告《东方体育日报》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后来事实证明,《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并非主观臆断,因为它们在报道之前,搜集了12份真实的新闻证据,法院最后驳回了范志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实也很清楚,说媒体报道的内容可能不是完全反映了事实,但是因为《东方体育日报》有12份新闻作为证据,所以不符合“真实恶意”的原则。
霸王事件被媒体报道出来之后,霸王动不动就说要告媒体,这种做法其实挺可笑的。对于媒体来说,报道这个事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霸王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状况。媒体报道这一事件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媒体根本就没错,你企业有什么理由告人家?而且只要媒体既没有捏造事实,又没有蓄意诽谤,那这种报道就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就算媒体的报道和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有一些瑕疵,但只要能说明这些信息的来源,或者能根据多个信息来源互相印证,那么媒体就算尽到了责任,就可以发表这篇文章。其实,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想要真正做到言论自由,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那还是需要很长的路要走的,而且这条路确实也不那么好走。当然,我说的这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凭空捏造的,媒体说话还是要有根据的,还是要负责任的。

四、什么才是正确的政府角色

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发生,似乎老百姓“以身试毒”都没能唤起政府官员的重视。其实霸王这个还不算什么严重的问题,毕竟它的产品质量达到了安全标准,最起码还不至于危害到我们老百姓的健康。看看我们之前的苏丹红、麦乐鸡、毒奶粉、毒大米、毒牙膏等等,这些事件风头一过,基本就没有人过问了,我们再也没看到任何的追踪和跟进。
其实这种事情不仅仅发生在我们中国,美国也有,100年前的美国,他们的食品药品生产比今天的我们好不到哪里去,也是一团乱麻。他们也有各种各样的黑心工广,那时候的美国比起今天咱们中国的“行业黑幕”毫不逊色的。那为什么现在我们和他们有这么大的差距呢?就是因为他们懂得“亡羊补牢”。我举个例子,1937年的时候,美国一家医药公司在抗菌药磺胺(酉也)中使用二甘醇作溶剂,造成107人死亡,后来设计这个药物的化学家自杀谢罪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厂家是不用承担太多责任的。但是这个事件发生后,美国人就开始认真反省了,后来就出台了《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这个法案要求所有新药都必须经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批准才可以上市。到上个世纪5O年代,食品添加剂和色素也被要求经过FDA的许可才可以上市。
但是在这个时候,FDA的权力还受到比较多的限制,因为当新药申请之后,如果FDA在60天之内不采取行动的话,就视为自动通过。直到后来的“反应停”事件的发生,才大大增加了FDA批准新食品、新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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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停”其实就是一种镇定剂,是德国1957年生产的,它能减轻怀孕早期的晨吐,1960年的时候提交给美国的FDA申请上市,但是因为FDA检测到这种镇定剂里可能含有神经性毒性,所以很久都没有批准。结果在1962年的时侯,在46个上市销售这种镇定剂的国家发现了成千上万个因服用“反应停”导致的畸形婴儿。而美国因为没有批准这个镇定剂上市,逃过了这一劫。

这个事情让美国人认识到“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重要性,也认识到FDA的权力确实需要加强。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在美国新药与新食品成分获得批准的过程变得极为繁杂漫长。发展刻现在,一个新药从基础研究到获得FDA授予临床研究批件(IND)就需要大概5年的时间,从I期临床到III期临床实验结束大概又需要7年;而且FDA审批也需要12个月。药厂的意见当然很多了,但是也没有见谁敢挑战FDA的。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现象,现在美国FDA认证的产品我们老百姓敢买,中国香港质监部门认证的产品也敢买。但如果是我们中国内地质监部门认证的产品,老百姓敢买吗?看看现在我们这些出问题的产品,哪一个没有被监管部门认证过?三鹿奶粉还是国家免检产品呢,还有出问题的雀巢,不也是免检产品吗?其实我一直搞不明白一件事情,就是为什么会有“免检”这样的制度出台?我们产品的质量真能好到不用检测的程度吗?如果大部分产品都能免检的话,那我们怎么能树立起执法部门的权威?
还有一点我们应该注意到,美国的FDA做事情的时候不仅认真,而且非常公正。咱就以糖精这个小东西为例吧,糖精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很大的争议。FDA的第一任局长,也是着名的化学家哈维?威利自开始就认定这东西对人体有害。而罗斯福总统因为有糖尿病,糖精这个东西能够解决他的痛苦,所以他坚持认为糖精无害。在这种情况下,FDA是什么态度?该听谁的呢?事实是FDA谁的话也不听,他们只认数据。这种事情要是发生在我们国家,我们的质监部门会做何选择就不一定了。到了1960年,一项研究证明大量食用糖精会导致老鼠患膀胱癌,但由于无法最终确认是否能对人体致癌,国会就要求在含糖精的食品上注明“糖精可能是一种致癌物”。此后,他们又对糖精进行大量研究,最后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它和人类的癌症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直到2001年,克林顿签薯法令,撤销了糖精可能致癌的标注,糖精才取得了合法身份。对这么一个小小的糖精,他们都这样大动干戈,纠缠了几十年。这样的一个质量监管部门,你觉得他们会糊弄老百姓吗?他们认证的东西你会不放心吗?再看看FDA的语言,我们更能感觉到他们的严谨:“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目前的科学证据,FDA认为……”,如果用“充分证据”这样的言辞,是必须经过大量严格合理的科学实验的;而“没有证据”是指做了大量的科学实验,都没有发现假想的结果。再瞧瞧我们的监管部门,动不动就说什么“确实”、“肯定”、“绝对”,甚至“免检”,对于他们来说,好像是随便怎么整都行。
也许我们不能完全怪我们这些监管部门,毕竟是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因为在我们国家,药厂赞助医生的差旅、科研项目、出国学术交流等等都是合理合法的。再加上在新药批准上我们又比美国宽松得多,仅2004年,我们的药监局就受理了10009种新药的报批,而美国呢?同期美国药监局受理新药报批的数量也就148种而已。2008年我国批准新药165件,批准仿制药生产1502件,美国FDA批准多少?24件。要知道,每一个药品被批准的背后隐藏的都是巨额利润。2009年中国通过医院销售的药品金额达35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而且我们现在还在以每年27%的速度递增。麦肯锡就预测说,到2014年中国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开支总额将达到5210亿美元,2016年达到6590亿美元。这么大的市场,这么巨额的利润,这些药厂当然会想尽各种办法打通这些拥有审批权的官员的。我给大家看个资料,看看我们这些药厂有多厉害,金钱的力量到底有多强大。2007年,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被执行死刑,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死缓;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组长陈海峰,因为接受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贿赂的130万元,为新药的审批“提速”被捕;2010年5月药监局前副局长张敬礼,因向强生公司进口医疗器械审批提供便利被双规;2010年4月,由于医药企业的举报,国家药监局调研员卫良、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孔繁忠、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病毒二室原副主任祁自柏、血液制品室原副主任白坚石先后被批准逮捕。
美国的药厂实力自然不必多说,一个药品实验动辄上亿美元的开支。那他们是如何保证“裁判”不受药厂影响的?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美国几乎每份FDA报告的起草人都要做“利益冲突”的申明,如果报告人与相关某方有利益上的关联,比如接受了相关企业的科研项目、差旅赞助或者奖励,也就失去了“独立性”。对于FDA来说,独立的专家意见才是“专业性”的意见,如果专家隐瞒“利益冲突”的话就会失去信誉,以后在整个学术界就无法立足了。而且一旦被查出来,药厂也别想有什么好果子吃,他们也将面临着严刑峻法。

延伸阅读

真相壹:食物及日常用品中隐藏的危险

因为制造商生产的许多产品与他们提供的标签并不一致,这使得列出健康食品的清单变得十分困难。许多次,我发现一些以前购买的、发现的好产品,实际上有一些不良的成分在里面,例如,增香剂或人工甜味剂。
另外一个难题是,产品的标签来回更改,所以一些现在看来不错的产品在12个月后可能就不行了。我还曾经发现过一系列的产品被别的工厂接管生产。事实上,最近我去买一种印有素食标签的香肠,这种香肠我之前买过许多次,然而我发现这种香肠被另外一家公司接管生产了,还添加了增香剂5'核糖核苷酸二钠(E635Disodium 5' Ribonucleotides,我们在后面的文章中还会提到这种添加剂,这显然是一种被否定的添加剂代码,安德鲁曾开玩笑说这种添加剂听起来像“radioactive”),所以这家公司不再有素食香肠了。
我能给出的最好的建议就是,当你购物的时候,确保带有编码手册。另一个小建议是,保证你不只是看了前面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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