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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2009年度会计从业人员考试的必备用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冯任佳 主编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会计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帐户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节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首先表现在单位内部。由于一个单位所发生的经济活动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然要与方方面面的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如,一个制造业企业,要与供应生产原料单位,商业单位,银行、投资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发生供销关系等。会计如何处理上述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也都会产生影响。所以,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通过有关法律规定约束,规范会计行为。因此,会计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由客观经济物质条件决定,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物质条件。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经济物质条件,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对社会进步和安全起保障作用。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
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具体来说,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一事实上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 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作的最高准则。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共6章31条,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会计法》共6章30条。《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1993年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后,在强化会计法制,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会计制度改革和发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需要调整相应的会计法律,以规范会计行为,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也需要运用不断强化的法律武器——《会计法》来治理整顿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等。为此,1998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修订《会计法》,修订后的《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会计行为是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就一个单位而言,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管理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出发,需要加强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产生会计管理行为和会计监督行为。会计资料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完整性,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资料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掩盖,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能通过会计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有关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能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
(二)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依据《会计法》制定的,是《会计法》对某个方面会计关系规范的具体化,它是《会计法》的配套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会计行政法规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等。
19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19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第5号令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了适应完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的新形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十一章五十条,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是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系统规范了企业财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重申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报表项目作出了严格界定,强调只有那些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列入财务报告;除了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外,也对使用财会财会报告的部门和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除会计报表外,还对重大会计政策、关联交易、企业合并和分立、重大投融资活动等事项的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细化。
(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制和会计行政法规。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的《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2001年2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比如,2003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的《湖北省实施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辖区。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由于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此外,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除了要发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是国家对经济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措施之一。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但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与政策性都很强,为了保证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国家在有关会计法规中,对会计从业人员和层次较高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作出了明确的资质规定,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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