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它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经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宝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则上是为了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同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费用,例如票据金额利息、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但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 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
(3) 《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备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
4. 票据行为
票据活动由票据行为所构成。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宝备件和法宝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第,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答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行使票据权利。依法产生的票据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宝的票据行为有:
(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民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根据背书的目标的,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背书两类。转让背书又根据其具体目的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的背书。无论何种背书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有如下规定: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贴外签章。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告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 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宝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
6.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百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根据对票据效力的影响程度,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该票据归于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应当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如果没有记载,法律上另作推定或补充规定,而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成立。一般有到期日或付款人、发票地、付款地、付款人、收款人等。(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未作列举规定,是否记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的票据事项;若予记载如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发生法律效力,若未记载也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成立。一般有融通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利息和利率、禁止背书转让、分期付款和某些免除事项等。
7. 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阻止债务人向遗失者履行义务,以避免损失。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挂失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告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 公示摧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得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告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银行汇票
1. 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下列七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如果银行汇票附有支付条件,则为无效票据。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银行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则票据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是,所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此时的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在。《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 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出款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作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其基本格式见图24。
(1)输银行汇票的程序。
'1'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项目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以申请“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否则不能申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效给出票人。
'3'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票据上的收款单位,由其直接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具体的进账。
(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收款单位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该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2}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3}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
{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
{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全额解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多余金额”栏上写上“0”符号。
填写完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项均无效,银行将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邓留银行印鉴,连同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进账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回单或收账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后退收款单位作眉毛运用在;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其基本格式如图26。
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单位持银行汇票向银行办理收款时,必须交验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收款单位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按支取现金的有关规定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
(3 )银行汇票的背书。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注意事项:
1. 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缺一无效。
2. 收款人直接进账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3. 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