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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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文选-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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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九三三年一月,陈云同志离开上海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当时他是中共中央委员、全国总工会党团书记。本文原载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九期,收入本书时有删节。」

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九三三年七月二日)
怎样订立劳动合同*
(一九三三年七月二日)

  中央苏区(注「本书中的中央苏区、中心苏区、中区、江西苏区都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瑞金为中心的根据地,即中央革命根据地。它位于江西南部和福建西部,范围最大时辖有二十一个县,约二百五十万人口。……第13、32、37、92、112、158、160、163、192页。」)的职工会过去虽然领导工人与雇主订立了许多合同,但是很多合同的条文,都是照抄劳动法(注「这里所说的劳动法,指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年十二月一日颁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9、13页。」)和江西、福建两省工会所发的斗争纲领,所以大半是千篇一律,没有地方性,没有企业的特殊性,没有时间性。合同的条文所以如此呆板,或者不能适合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形,这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工会领导机关没有发动群众积极讨论,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清楚地估计到合同上的每一条文必须是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工会领导机关常常拿了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文,交到群众会上去讨论,就是这样的“讨论”,也常常变成简单的“赞成的举手”,马马虎虎“通过”。现在虽然还没有关于劳动合同实行情况的充分材料,但从汀州(注「汀州即今福建省长汀县,……第13页。」)一部分劳动合同来看,好些没有实行。其原因,一方面是资本家的怠工破坏,另一方面是有些合同的条文就连工人也感觉到难于实行。如店员和木船工人都机械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这就不能动员工人积极地为自己合同的每一条文的实现而斗争。这是过去签订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毛病。

  今年六月我到汀州,对于订立合同,用了以下的办法。

  一、首先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形,考察已订合同实行与否,了解工人的要求。

  在汀州京果业(注「京果业是当地经营南北土特产(糕饼、果子、粉条、香菇等)的食杂店。……第14页。」)签订合同之前,我首先找到两个党员,详细问了现在京果业的营业情形,生意的利润;问了上半年所订的合同是否每一条文都实行;问了工人对于“五一”代表大会(注「“五一”代表大会指一九三三年五月一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国店员手艺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停止向雇主强迫介绍失业工人等纠正经济斗争中“左”倾错误的决议,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修正的劳动法草案,并且决定成立中国店员手艺工人工会,征调会员参加红军。……第14页。」)的态度,对于企业在现在情形下订立合同的意见和要求。经过了解,知道了红军与白军在水西渡(注「水西渡位于福建省上杭县东北约三公里处。……第14页。」)打仗之后,国民党对于苏区(注「苏维埃是俄文COBET的音译,意即会议或代表会议。它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国家权力机关的名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地建立的革命政权也称苏维埃政权或苏维埃政府,它所管辖的地区称苏维埃区域,简称苏区。这个历史时期也称苏维埃时期。……第8、14、23、25、30、36、92、98、156、188、362页。」)经济的流通加紧封锁,许多货物因为不能从上杭运来,汀州店铺只好从宁化等地远道买进,或者仅向上杭来的挑贩买货。在成本提高、营业减少的情形下,有些资本家借口封锁故意不进货。许多工人觉得,工资等等的要求,现在企业是不能担负了,按照企业现在的情形。即使工人不吃老板饭,不拿工资,给老板无代价的工作,老板仍要亏本。我还了解到,四、五、六这三个月是该业生意清淡的时期,加上上杭完全封锁的特殊情形,更增加了经营的困难。经过这个考察,使我对于企业情形和工人情绪有了大概的了解。

  二、以党的支部为中心去动员群众,加强支部对工人签订合同的领导,并通过群众工作巩固党的组织。

  我在京果业党的支部会议上,详细地说明了“五一”代表大会关于纠正“左”倾的决议及新起草的劳动法草案(注「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经过一年半时间的施行,证明有些条文不符合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许多“左”的错误倾向。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例会决定修改劳动法,并于同年四月组成修改劳动法的起草委员会。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颁布了经过修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14页。」)的几个主要条文,并且详细地考察了每个党员对于“五一”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法草案了解的程度,诚恳地要求他们把每个细小的怀疑都提出来讨论。经过两个半钟头的讨论,全体到会的同志都承认没有怀疑了。

  在第二次党的支部会议上,由党员报告各店上半年签订的合同的每个条文执行的程度。在他们逐条报告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一)好些店的老板欠工人的工资,最多的欠四百多元。有些老板把政府的公债票给工人抵押工资,当然也有一些工人完全拿到了现金。(二)八小时工作制完全没有实行。照店内工作来说,每天实在做工的时间不到三小时,同时各店生意忙的时间不同,乡帮生意和城帮生意也不同。比如,接近田郊的店铺,每天上午八时后、下午四时前较忙,因为这是农民到汀州来赶市的时间。城内某些店铺因居民的生意较多,在上午八时前、下午四时后较忙。所以,机械地规定八小时,或者几点到几点为工作时间,是不适宜的。(三)星期日完全没有休息,做工也不加双倍工资。因为工人感觉到每天做工不到三小时,星期日休息不休息差不多。如果星期日要加额外工资,店内的生意老板尽可自己照顾,不愿再出双倍工资。(四)店员每年有两个月的例假,一般的做到了。客家店员(注「客家店员指家不在当地的店员。……第15页。」)按革命以前的习惯,每年有两个月回家休假。不回家的仍自动向老板拿两个月特别例假工资。(五)其他十几条多半是照抄劳动法上的条文。在上述情形之下,支部的党员提出了对于工资、工作时间、星期日休息、例假、社会保险等等问题的具体意见,一致主张改订一个临时性质的合同。这个合同只适用于上杭完全不能来货的时候,但是必须由工人严密地监督老板,反对老板故意不进货。支部把同志们所提出的意见,归纳为六七个主要的条文,经过党员一致同意之后,分配每个党员到各店去向工人宣传、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在第三次党的支部会议上,由每个同志报告向京果业各店店员宣传的结果。工人提出了两条要求:每星期日应有双倍工资;每月六元的伙食钱除外。这样,我们就根据支部提出的意见,并考虑了群众的要求,拟定了这次合同的条文,并由每个同志负责到各店去召集工人,征求意见。然后经过京果业工会支部的全体大会讨论,通过了合同的条文,选举了签订合同的五人委员会,领导工人同每家店铺的老板去签订合同。

  三、应该订立实际的适合于汀州京果业目前情形的有弹性的合同。

  下面是一个合同的例子。

  第一条本合同自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起,系临时双方规定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现在本市京果业因汀州邻近的白区(注「白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国民党统治区域的称呼。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内建立的组织,当时称白区党。党的组织及其所领导的群众组织称为白区组织。由于严重的白色恐怖,这些组织不得不主要从事秘密工作。……第16、25、37、188、205、233、362页。」)无法来货时。若工会认为情形有部分或全部改变,随时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但雇主不得借口经济封锁故意不进货物。

  第二条工人工资照一九三一年下半年数额。工人王其伕每月工资大洋二十元(伙食六元包括在内);每月由雇主另外发给理发、洗衣杂费大洋九角。工资每月一号、十五号两次发给。

  股东老板在店内有一定职务而支薪者和管理人员(人数均照现在,不得增加)的工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均照革命以前最后一年工资额数支付;但其工资革命前在十元以内者,不减不加,革命前支十元以上者,现在最多不得超过十元。老板及管理人员的子弟在店内当学徒者,如不能做生意不给工资,能做生意者照一九三二年六月份工资减半。

  第三条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但工人可以按照每日店内营业时间的忙闲来安排(忙时在店,闲时休息),平均计算每日不超过也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条工人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为使星期日店内继续营业,工人可在七天中轮流休息。如果工会会员大会决定星期日工作,将该星期日工资捐助某项运动时,则星期日工作者应给全部额外工资。

  第五条每年例假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不扣工资。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例假和客家工人回家时间的选择,可于店内营业较闲时;如工人有紧要事情,则不在此限。

  第六条工人有疾病,在三个月以内者,由雇主负责诊治药费,并照给工资(花柳病及吃补药除外)。

  第七条雇主除每月十足付给工人工资以外,每月再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六为失业保险金(除老板、工头外,不论工会会员或非会员均应照付),由雇主交社会保险局,工会得随时要求查到社会保险局的收据,雇主每月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二为工会办公费,百分之一为文化教育费,均按月交工会。

  第八条雇主承认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查阅帐册、货款。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如有争执,悉按现行劳动法令办理。中央政府(注「这里所说的中央政府,指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第18、21、94页。」)修正的劳动法颁布以后,依照该修正的劳动法办理。

  这一合同的条文,并不重复劳动法上已定各种保护工人的条例,而是把京果业工人所需要的条文与老板签订合同,我以为这是很实际的。

  为什么要订临时的无限期的合同?正是因为要适合现在汀州京果业的情形。现在上杭毫无来货,生意十分清淡,这种时期并不是永久的,而且也不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现在签订这个临时的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是十分适宜的。只要营业有部分的好转,或全部发展起来,则工会随时可以领导工人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工人群众是完全能够了解这个临时性质的合同的意义的。如果资本家能够从上杭进货时而故意不进货,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可以随时监督着资本家,用群众的力量来反对资本家的怠工。

  在第二条“工资”的一项,照一九三二年二月所订的合同,每人每月不论成年工人和学徒一律加十元,而按这次签订的临时性质的劳动合同,一律减少十元。这样不分等级的减少十元,是否使青工、学徒太吃亏了?这一问题我慎重地提到党和工会的支部大会上,要求成年工人和青工、学徒共同讨论,他们一致认为是适当的。事实上,大部分青工和成年工人的工资已经相差不远,在五十一个店员中,自二十五元至三十二元的占绝对多数,自二十元至二十五元的占极少数,只有一两个学徒。

  对于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这两个条件,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我们应该领导工人坚持要求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因为这是工人阶级的基本要求,不能放松。但是,八小时工作时间的运用,星期日休息的办法,是活动的,不是机械的。这正是估计到商店营业上特殊的情形。

  对于例假,规定“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这个问题,历次订条件时客家工人与本地工人有争论。客家工人坚决要求这个条件,本地工人反对,或者要求同等待遇。经过慎重的讨论,说服本地工人同情客家店员的要求,不受资本家的欺骗和挑拨。

  最后决定,签订合同的委员会,在会同工会领导各店工人与各店老板签订合同时,可将大会通过的条件作为标准,依照各店不同的特殊情形,与各店工人共同讨论,可以部分地修改合同上的某些条文。

  *注「劳动合同是当时在革命根据地内一个工人或几个工人与雇主订立的协定。……第13页。」,「本文原载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十八期,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这个巡视员的领导方式好不好?(一九三三年七月五日)
这个巡视员的领导方式好不好?*
(一九三三年七月五日)

  农业工人工会(注「农业工人工会……即中国农业工人工会,是当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领导下的一个工会组织。一九三三年四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第20页。」)有一个很努力工作的巡视员,他的工作优点是能够深入到支部中去。这是一个很好的同志,但是,他的领导方式十分呆板,不会具体活泼地领导。现在经过全总执行局(注「这里所说的全总执行局,指一九三一年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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