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晚,台中市东海大学)
记得我刚刚收到这封甘肃来信时曾反复想过,写信的这个人,究竟是我们记忆中的哪一个?是那个能言善辩、怪招迭出的戴眼镜的圆脸矮个子男青年,还是那个长得极像我们学院工宣队头头的瘦个子青年,或是另一个我当时没有注意的人?他本来完全可以不写这样一封信来,但他写了,而且一笔一画地签上了自己的姓名。这是他的勇敢,但对我们全家来说,他的来信,以及爸爸对他的原谅,却是对灾难岁月的另一番承受。当年的承受不堪回首,现在要重新唤起并立即抹去那番承受,无异于一场心理苦役,分量与以前的承受一样重,就像把一副重担原路挑回。这是渗透到家门里的事,信封内的事,老人床边的事,其间的隐痛难以描述。
正因为有过这样的承受,我对于震动海内外华文读书界的“石一歌”事件也没有起诉。
“石一歌”事件发展的最高峰,是北京一家研究鲁迅的学术刊物发表了一篇题为《余秋雨与石一歌》的大批判文章。文章在无限上纲的声调中,不小心也泄漏了一点实情,例如,那个教材编写组确实是按照周恩来总理的指示成立的,存世六年,我只在第一年去过,而且,在我离开很久之后才有其中个别人开始写一些跟风文章。读遍全文,没有提到署名“石一歌”的哪篇文章、哪句话、哪个字,出于我的手笔,但居然用了这么一个标题。文章还故弄玄虚地说,有关证据刊登在香港的《明报月刊》。我托香港朋友查证,没有;再问《明报月刊》编辑部,还是没有。显然,这是欺侮大陆读者读不到《明报月刊》。
这个骗局本来很容易通过法律手段来揭穿,但我想到爸爸的人生态度,还是没有起诉。
已经决定不起诉的事情,对方再闹,我也不会改变主意。从北京余某和上海《文学报》挑起“石一歌”事件至今已经整整五年,我知道在这漫长的日子里,有一批人始终在见缝插针、巨细无遗地排查我在“文革”期间的全部言论和行动,据说把十年间的每一个月都排了个遍,更没有放过北大胡传的所谓多少篇文章。凭良心说,全中国知识界有几个人经得起这样排查?但是,排查我的结果如何,他们自己心里明白。
我把十年的大门彻底敞开,任那么多极不友好的人士在里边东敲西打地盘查了一千多天。对此,我深感骄傲,又深感遗憾。骄傲的理由不必细述,而遗憾的理由却是那些人不理解的,但一切真正的作家都懂。
一个作家,如果在一场民族大灾难中合情合理地做了几件值得深切忏悔的事,那该引发多少刻骨铭心的精彩文章啊,实在是求之不得,但我由于父亲的原因连做那样的事的机会都没有,至今只能时时扼腕。
然而,“石一歌”事件总需要有一个了结。我的了结方案是这样一个声明:
“石一歌”事件已经闹腾了整整五年,影响遍及海内外。为此,本人要对这一事件的两个主角、三个配角,发出悬赏。
这五人中的任何一个,从本书出版之日起再顺延一百天,只要能出示我用“石一歌”名义写过任何一篇、一节、一段、一行、一句有他们指控内容的文字,我立即支付自己全年的薪金,作为酬劳。同时,把揭露出来的文字向全国媒体公开。
如果仍然找不到,他们可以自行裁处,我绝对不会要他们忏悔。
这样的方案,总算够愉快的了吧?
但是,那天面对缠着白绷带、穿着旧制服的爸爸,我的心情发生了变化。
我怔怔地想,诽谤在中国,是一场巨大的历史灾难而不是个人事件。我个人可以宽恕诽谤者,但有谁来解救无数被诽谤者?按照常理,我是最不容易被诽谤的,因为我不属于任何社团机构,不跻身哪种代表委员,构不成和谁争权夺利,从不批判别人,从不参加争论,从不参加会议,还长期不在城市,不在国内,然而即便这样,还是遭到了那么多诽谤。那么,中国还有多少更有可能被诽谤而无处讲理的人呢?
我细细回忆,当年我捧着一束白花站在爸爸的隔离室和叔叔的墓地中间,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当时,既不想报仇,又不想反击,更没有想到哪一天能够伸冤和平反。
最大的愿望,只想找到一个能够讲道理的地方。
我只想在那个地方说一句:事实并不是这样,你们也许搞错了。
那个冬天之所以寒冷,是实在想不出普天之下会有这么一个地方。因此,我只能瑟瑟发抖、缩肩跺脚。
没有地方讲理,也就使得那位从甘肃写信来的造反派头头,以及“文革”中的其他大批判干将,没有机会听到别人讲理,也不知道世上还有那么多做人的道理。
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他们最后终于皈服了一些道理,却已经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尤其是他们自己的人生代价。
时至今日,能不能让他们的后继者们少付一些代价呢?那就需要为他们寻找一个讲道理的地方了。
我想,法院也许正是这样的地方。
我找鲍培伦律师咨询。我问:“对于诽谤和诬陷,不作刑事案件起诉,而作民事案件起诉,有可能吗?”
鲍律师想了想,说:“有可能。但明明是刑事,为什么要违避?”
我说:“中国文人多数是法盲,不教而诛,马上把他们关起来,于心不忍。而且,要关的人不少。”
鲍律师点点头。
我又问:“诉讼请求中,能够只要求他们道歉,不让他们赔款吗?”
鲍律师奇怪地反问:“为什么?”
我说:“天下一切以毁人为业的人,总是贫困的。”
“你又于心不忍了?”鲍律师笑了。
“对。”我说。
鲍律师说 :“仅仅要对方道歉,作为一个诉讼就太小了。现在社会上严重的案件那么多,法院要受理你这么一个连赔款都不要的案件,说不过去。还是要象征性地定一个赔偿数字。”
“你定?”
“我定吧。”他说。
我又问:“这样的诉讼,能让传媒不报道吗?”
鲍律师说 :“现在司法公开,不可能不报道。我们这方,也只有通过报道才能辟谣,为什么不?”
我说 :“就怕给对方造成太大压力。因为事实的真相是颠覆性的,他们承受不住。”
鲍律师说:“没有压力还打什么官司?”
我说:“我只想借着法官在场的环境,让他们安静下来,好与他们讲讲理。”
鲍律师说:“你打官司是为了使他们恢复理智?”
我笑了:“有点这个意思。”
鲍律师沉默了一会儿,问:“你想从哪一项诽谤开始起诉?”
我想了想,说:“先找与一九六八年冬天相关的诽谤吧。”
“这个时间有特殊含义?”鲍律师问。
我说:“是的,前两天我见到了一套旧制服……”但这么一说把事情绕远了,不知怎么绕回来,因此就没有说下去。
墓地和法院(二)
这些年报刊上针对我的大量诽谤文章我自己当然不会一一去看,据广西的杨长勋先生查阅,里边好像已形成一种分工,一九六八年冬天这一段,主要被湖北的一位古先生包了。
这位先生比我年长,我没见过,但对他的名字有点印象。早在十多年前,那时我已经是正教授了,他好像还是讲师,寄给我一篇很长的论文,是他研究我的,高度评价我的学术文化成果,连我自己不满意的那些写于思想尚于解放时期的文章,也给予热烈赞扬,对此我很不适应。更不适应的是,他在附信中请求我把他的这篇论文推荐给任何一家杂志发表。这不符合我的行为原则,就把论文退还给了他。
在这之后,还见过他夸张地颂扬我的文字,我都没有回应。没想到,他转眼已经站到我的对立面去了。
为了一九六八年那个寒冷的冬天,我开始读他批判我的文章。
那个冬天的事情,我在本书第二卷第四章《冬天的斯坦尼》中已有详细记述。这位先生批判那个冬天的我,全部依据竟然是胡锡涛先生那篇称赞我的回忆录,这使我感到非常奇怪。更奇怪的是,他从胡锡涛先生的回忆录出发,经过层层推断,七绕八弯,步步上纲,最后居然联上了一宗人命案件。
我对这种推断技巧极感兴趣,觉得那实在是一大文化奇观,借此可以了解我们长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极其怪诞的精神遭遇,值得向广大读者郑重推荐。望大家耐下心来,仔细一读。
他的这种推断,既有起点又有结论,可谓首尾完整,只是中间环节跳得太快,有点模糊,需要我们细心揣摩,才能一步步地体会其中的大致线索。我画过好多图表,就像打高尔夫球一样,要从他的第一个洞打到最后一个洞,大概要二十杆左右,我大刀阔斧地减缩成十杆,勉强才能抵达。下面,我就把这十杆简单勾画一下。
第一杆──
胡锡涛先生在回忆录中说,那个冬天他在文汇报社与上海戏剧电影界的几个专业人员讨论旧俄戏剧家斯坦尼的演剧体系,他出于“左倾”立场,“枪毙”了我写的一篇学术论文(即《关于“从自我出发”》),我毫无怨言,立即奔赴外地农场劳动去了。他自己后来写过一篇《评斯坦尼体系》发表。古先生根据这段回忆认为,我即使被“枪毙”,也算“参与”了胡锡涛先生的那篇文章。理由很深奥,似乎是,被“枪毙”者和开枪者一起参与了“枪毙”这件事;
第二杆──
既然是“参与”了,那么,他进一步推断,凭我的写作能力,必然是胡锡涛先生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的“主要执笔者”,而且加强语气,特地注明“无疑”。尽管胡锡涛先生多次抗议,声明那篇文章完全是他的,与我一字无关,但古先生还是从胡锡涛先生手里一把夺过来硬送给了我;
第三杆──
胡锡涛先生写的那篇《评斯坦尼体系》发表于一九六九年,发表时署名为“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组”,因此,古先生再大胆地跨前一步,断言我在一九六九年参加了这个组。这一来,使得当时在外地农场数百名难友天天见到的我,成了一个假人;
第四杆──
斯坦尼演剧体系,早在中苏交恶后已被中国戏剧界批判了很多年,胡锡涛先生的文章究竟有什么“政治要害”呢?按照大批判惯例,古先生从上而下,先从中国最顶级的政治问题上寻找挂钩的可能性。可能是灵光一闪吧,他想到了周恩来总理。周恩来有一个养女叫孙维世,早年似乎在苏联学过戏剧;
第五杆──
孙维世在苏联学戏剧时,学的是一些什么课程?不太清楚。但推断下来,大概会有斯坦尼演剧体系的课程(古先生显然不知道苏联还有不少其他演剧流派)。那么,胡锡涛先生批判斯坦尼体系,是不是就是在批判那门课程?既然有可能是批判那门课程,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在批判学过这门课程的所有学生,其中包括中国去的留学生?
第六杆──
这就可以用力挥击一棒了:批判斯坦尼,就是批判周恩来养女早年可能学过的某门课程,问题终于联系到了顶级政治;
第七杆──
更严重的是,孙维世在“文革”初期去世了。她是怎么去世的?有可能是因为有人在批判她早年学过的某门课程,她出于对学习生活的迷恋,心里受不了。于是,古先生勇敢地得出结论,胡锡涛先生写的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给孙维世带来了致命打击;
第八杆──
胡锡涛先生与孙维世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对她实行致命打击?想必,是江青布置的;
第九杆──
江青地位这么高,又不可能认识胡锡涛先生,那是怎么布置的呢?没有任何旁证,可见是“直接布置”,也就是咬着耳朵密授机宜,当然不会让第三人知道,因此也不可能拿出证据;
第十杆,终于可以进最后一个洞了──
既然古先生早就判定我是胡锡涛先生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的“主要执笔者”,那么,所谓“接受江青直接布置”、“给周恩来养女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云云,也全都转嫁给了我。他在批判文章中说到这起人命大案,主语也都改成了我的名字。
经过这样的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他居然堂而皇之地公开发表了。
先是零星地发表在北京、天津、广州、武汉、太原、合肥的报纸、杂志、学术刊物上,最后,在广西南宁的一家学术刊物上集大成。
这位先生有一种举重若轻的潇洒风度,不经意间揭发出了一起直接关系到周恩来、江青的顶级政治命案,而他所揭发的内容,又从未出现在任何“文革”史料和国家级的审判中。
更令人惊叹的是发表他这些文章的那么多报纸杂志。对于这种异想天开的“史实”,刊登前和刊登后都没有征询过我这个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发表的报刊都从来没有寄过。从上海到全国,所有发表类似诽谤文章的报刊都是这样,连一些号称 “知识分子良心”的著名报刊也无一例外,更不待说那些很少谈文学的文学报刊了。中国大陆报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产生“对立制衡”,从发表的第一天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并由此联动全国。这就是说,它们已经动用公权力完成了一宗全国规模的严重诬陷事件的全部程序,却不愿意对被诬陷者“询问”一句半句。这便是我们的新闻法则吗?
那么,我就拿这件命案起诉吧。
起诉的法院,当然是选当年墓地和隔离室之间半道上的那一家。
起诉的时间,选在年迈的爸爸缠着渗血的绷带穿起那套旧制服引起我惊悚回忆的那天之后。
一九六八年冬天我拿着白花缩肩跺脚的地方,现在有了一溜高高的台阶。
走完台阶,我终于见到了这位衣着潦草的古先生。
我坐在原告席上,他坐在被告席上。这是我第一次进法庭。
按照诉讼规则,有一些例行程序,然后是双方代理人陈词。一听,对方绕来绕去,想避开孙维世命